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364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2号楼6层7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华信空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2号楼11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信空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华信空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