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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异152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北京华信空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华信空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空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京0108民初150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京0108执13643号]中,***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公司述称,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华信空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公司与华信空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华信空天公司唯一股东,在2020年9月之前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 本院对***公司与华信空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京0108民初1505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依据该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京0108执13643号。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京0108执1364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华信空天公司的工商档案显示,华信空天公司原名称为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为**、**、张丽娟。2007年7月21日,股东变更为程红、**。2007年7月30日,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华信空天公司。2008年9月22日,股东变更为***、**、**。2014年6月6日,股东变更为**、**、**。2019年5月5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5万元,**成为公司唯一股东。2021年8月27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股东变更为**(认缴出资75万元)、***(认缴出资25万元)。 本案审理中,经联系申请人提供的以及本院调取的华信空天公司工商档案中预留的**的联系电话,均无法接通。经本院向**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追加申请书、告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均未联系到本人被退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当符合该条规定中的主体资格条件,即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应当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华信空天公司的股东为**和***,华信空天公司的企业类型并非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亦非该公司唯一股东。故对于***公司依据上述规定提出的追加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