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长益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民初3275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三环中路甲29号二号楼华尊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法务部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长益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65号5号楼8层8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新月,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法务经理,住。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长益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长益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长益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长益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长益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