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民初3275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三环中路甲29号二号楼华尊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法务部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长益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65号5号楼8层8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新月,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法务经理,住。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长益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长益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长益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长益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长益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