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5702号
原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北村今典花园1号楼101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成***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10栋6层6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成***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6元,由原告普北京强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詹 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昊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