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

3778某某与某某、中材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03民初3778号 原告:***,男,199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中材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北京八达岭经济开发区东环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西三环15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太平街20号9-5运输公司家属院七排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材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2019年7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邵 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