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03民初3778号
原告:***,男,199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中材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北京八达岭经济开发区东环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西三环15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太平街20号9-5运输公司家属院七排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材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2019年7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邵 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