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16329号
原告深圳市软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与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铁广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深圳市软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铁广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0年3月,被告北京华铁广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铁)与案外人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物流)签订了编号XXXX-XX-XX的《华铁广通400呼叫中心电信运营平台服务协议》(下称“原协议”),协议签订后,案外人深圳某物流依约向被告支付80000元作为预存平台服务费。
2011年10月,由于深圳某物流业务结构变化,就原协议内容与被告协商一致进行了相应调整,终止了除呼叫中心电话会议功能外的其他全部电信增值服务项目,保留了呼叫中心电话会议功能仍按原费用标准进行结算扣费。
2016年10月,经被告同意,深圳某物流将原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原告。原告与被告北京华铁重新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XX-XXX的《华铁广通电信运营平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现行协议)。2017年1月,呼叫中心电话会议功能突然无法使用,2017年1月18日,被告北京华铁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关停该项服务功能。后经原告多次催告,北京华铁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依约提供呼叫中心电话会议服务。
原告为保障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无奈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替代被告北京华铁提供的电话会议服务功能,2017年2月22日,原告委托***典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北京华铁发出主题为“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律师函,单方解除了原、被告签订的现行协议,并要求被告北京华铁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原告完成余款结算及相应退款事宜,但被告北京华铁对此不予理睬。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北京华铁仍拒绝退还相关费用。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华铁广通电信运营平台服务协议》已于2017年7月23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已支付平台服务费78075.8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华铁在答辩期内提出主管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编号为STOUCOC-KH-E08的《华铁广通电信运营平台服务协议》已经对合同协议争议解决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即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查,原告与被告北京华铁广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签订的《华铁广通电信运营平台服务协议》第8条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本院认为,涉案合作协议已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涉案争议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管,而非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协议约定,且被告北京华铁广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不接受法院管辖,因此,被告北京华铁广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主管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软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凌 丽 君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人民陪审员 钟 惠 强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俤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