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101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某101生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初1655号
原告:****(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101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
被告:郑州**101生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化妆品经销店。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双玉**洗化用品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产品零售部。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护发产品经销行。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101产品销售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产品经销部。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101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101生发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化妆品经销店、郑州市金水区双玉**洗化用品经营部、郑州市二七区**产品零售部、郑州市金水区**护发产品经销行、郑州市中原区**101产品销售服务部、郑州市管城区**产品经销部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龚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