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72民初574号
原告:天津市**世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创智大厦1-2101、2102、21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维冠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京采育经济开发***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世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维冠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世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世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世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世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