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民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亨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辖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民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院**楼18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亨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海泰绿色产业基地K2-10-3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民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亨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6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北京民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约定,必须向甲乙双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解决,但本案的甲方所在地在北京,乙方所在地在天津,故该条约定的甲乙双方所在地法院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此情况明显属于双方约定不明,应视为没有约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甲乙双方所在地法院”应理解为甲方及乙方所在地法院均可,该约定具体明确,合法有效,因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天津市西青区,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唐新轶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