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民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52198号 原告:北京民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1号院4号楼18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民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民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合同款10万元,并自2018年2月7日起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原告参与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创新创业课程趣味化学习体验平台项目的招标工作,中标后于2016年11月2日与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合同,配备16名人员进行项目开发,2017年9月25日成功验收。合同约定系统验收合格后20天之内,被告应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39.4万元,但其未能支付。同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催款函,被告于2018年2月7日支付29.4万元,余款10万元至今未付。 被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辩称: 双方最初签订研究生管理系统与趣味化体验平台两份合同,目前两个系统均无法正常使用。2018年2月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我院支付部分款项,原告解决研究生系统的9个问题后,支付剩余10万元。原告承诺的义务没有完成,因此我院未支付剩余10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11月2日,原告中标被告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代理招标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创新创业课程趣味化学习体验平台项目,原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系统整体设计、系统设计开发和集成测试,被告提出需求,派代表联络和协调;开发期限为三个月,总价款98.5万元,签约后7日内原告支付5%履约保证金49 250元(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无质量及服务问题,被告在30日退还),被告在签订20天内支付60%合同款59.1万元,系统验收合格后20天内支付40%合同款39.4万元;如原告交付违约,给予10个工作日的宽限期,此后的延期在30日内每日支付总价款千分之一违约金,累计不超过10%;超过30日,被告有权终止合同;如被告未按约付款,除无宽限期,其他违约金标准的约定与前述内容相同;项目完成后,被告提供24个月的免费售后服务,对系统进行修改和完善,超过此期限另行签订服务协议;对被告提出的新的功能模块开发所需费用,双方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评估,确认后收取相关费用。 签约后原告进行项目开发,被告交付59.1万元。2017年9月25日被告完成验收,未再支付第二笔39.4万元。同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催款函。2018年2月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29.4万元,原告撤回当时对被告提出的支付款项的诉讼,原告承诺在一个月内解决为被告开发的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的9个问题并在验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协议附件为问题说明,其中第3、4、6、7、11、12、13、14、15项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 3、问题:研究生处发现导师审核通过的学生个人培养计划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直接勾选上必修课,点击完成后,修改才能生效,该流程结束,但任何人都无法再修改学生个人培养计划。因选修课是根据学生选课情况和院系开课的实际情况确定开课的,第二、三学期学生所选选修课能很可能出现未开课情况,需要选择其他所能开的课,这时需要修改他们所填个人培养计划,并点击完成。如果不点击完成,就会导致任课老师账户下没有学生,并无法录入成绩。需求:必须可修改。意见:必须添加“修改”功能。 4、问题:应该是学生在系统录入个人培养计划,导师审核后,导出,院系审核。目前没有导出功能,只能要求学生先填写纸质版,导师和培养院系审核同意后,录入系统,但录入系统的仍然不一致。需求:可导出,签字存档。 6、问题:只能统计没有学籍异动的学生选课情况,如15级休学学生,复学后应在16级上课,但16级班级无法添加该学生,该学生成绩无法录入。同理,重修学生的成绩也无法录入,即只能显示不及格成绩。需求:可分班统计全部在校生选课情况,可录入所有在校生成绩。意见:学籍异动、重修学生选课,成绩录入必须解决。 7、问题:核心课无法合班排课,只能分领域。需求:必须解决,因专业英语是按照入学时英语成绩分班的。 11、问题:教师可以查看到所有学生的所有成绩。需求:只能查看自己所授课程。意见:涉及隐私,必须解决。 12、问题:所有老师可以查看所有学生个人信息。需求:任课教师不能查看学生信息,导师只能查看自己所指导学生信息,教学秘书可查看本领域学生,研究生处可以查看所有学生信息。 13、问题:任课教师账户和学生账户无法导出成绩。需求:都能独立导出成绩。 14、问题: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后可以随意改动。需求:成绩保存即提交,不能随意的改动,除有特殊情况,需提交申请,由研究生处修改。 15、问题:任课教师提交的成绩只有一个总成绩项可填写。需求:应该为平时成绩、试卷成绩、总成绩三个字段和所占比例填写项。 2019年5月2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函要求付款。 原告提交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表、催款函、补充协议及附件,证实上述事实。 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原告未完成补充协议中关于完善研究生平台的9个问题,故未能付款。 原告表示2015年研究生平台的合同已经完成验收和支付了款项,被告更换领导和使用人员后才提出问题,从微信记录中可以看出双方的沟通过程,其已为被告解决了问题,通过邮件向研究生院发送了要求验收的信息,但对方没有答复。 原告提交邮件,其中发件人**是原告员工,收件人王、赵、朱、商四位是被告的教师。被告认可邮件各方的身份。其中2018年3月9日和27日各有一封邮件,前者是汇报对9个问题的解决情况,后者完善了9日邮件的信息,并配有截图进行说明。 被告表示9个问题中只解决了第11和15项。其他的没有完全达到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现系统已经停用。 被告提交了2014年12月30日签订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平台技术开发合同,该平台于2015年7月验收,亦有24个月的免费服务期及技术升级约定。该合同已付清款项88.8万元,但完成的项目存在问题。其提交与原告相同的补充协议,还有双方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部分其认为未能解决问题的截屏,证实双方多次沟通仍未能全部解决问题。 原告表示被告提交的微信记录均为双方沟通为研究生平台调整的工作,证实其完成了工作。被告表示微信记录只证明沟通过,但没有进行验收。 原告指出被告证据第80页微信记录,2018年3月9日原告人员与被告***沟通,称“经过我们春节前后的加班加点,系统9个问题,项目组已经修改完成并测试通过,并予以发布。***老师和***在此期间的积极配合。具体部署更新问题,请各位老师查看邮件。第84页3月19日下午的内容,被告提出对9个修改后的问题逐项进行确认。部分问题原告提出可通过变更部分操作方式解决,如增加任课老师的申请项,被告表示需请示领导决定。此后双方人员一直在针对各种细节进行沟通,有些问题确实不能完全达到被告的要求,如2018年4月3日,被告人员问英语怎么添加第二位老师录成绩,原告人员表示成绩还是任课老师录入,一门课现在只有一个任课老师,课时可以有多个。被告人员表示,我之前说过,这样不可以的,谁上课谁给成绩,既然已经指派两个任课老师,就得他们分别给自己任课的班级录入成绩。双方沟通最多的主要是此类问题。有些则属于技术问题,如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员提出有些信息保存后,谁也改不了,有学生找来了。原告人员表示提交后学生改不了,上次部署要求修改的是权限的账号才能修改,这个权限也只有超级管理才可以分配,而且修改后也是有日志的,部署程序,只是代码的部署,不会修改数据库。 原告表示,研究生系统是2014-2015年初开发的,被告的教学内容和计划一直发生改变,新增了很多要求,有些技术问题也要跟着变,如第79页中双方人员对评分为五级制还是百分制的选择,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的权重调整,脱产和非脱产学生分数有不同权重等问题的沟通,一直围绕以何种方式更优化及合理。原告表示之前未提过百分制,比例的要求也在变化,被告***在微信中表示需召开紧急会议之后再反馈问题。原告称补充协议中的9个问题其已经解决,但被告一直在提新问题,被告提供的需调整的问题截图能证实其在2015-2019年一直在使用该系统,被告证据第32页中***老师的数据开始时间为2018年3-4月,搜索“***”时,系统展示其所有的排课信息;搜索“***”时,展示了叶的排课信息,但被告要求同时保留两个人信息,是最初没有要求的。被告表示软件的使用中发生了冲突,应该在添加老师前给予提示。 原告表示研究生项目早已验收,但被告的领导变更后,增加了很多新的要求,对于新增加的内容和收费应当重新签约,其在2018年6月的沟通过程中,将被告新提出的需求重新报价,但被告没有同意。被告表示其提出的9个问题不是新的问题,如第7项合班排课一直没有解决。原告表示该问题已经解决。被告指出在2018年3月21日微信记录中,其提出合班和分班问题,原告表示与文档提出的要求差距很大,文档记录为公共核心课合班排课,专业英语分班排课,现在的要求变更为分班和合班都是常规和基本功能,其只能记录上,后续再改。被告人员表示未能解决的问题已严重影响其正常教学。原告认为被告把不同专业、不同学分的课程排在一起上课,属于新需求,2014年开发系统时只有人力资源管理一个方向,没有区分工会工作和劳动关系是不同的专业。原告表示该系统在2015年已经验收完毕,被告表示验收是前任的事,其后续使用存在问题,并在补充协议中提出要求解决,原告也同意了,应按照补充协议履行。原告表示当时不签不签补充协议,被噶就不支付涉案合同的费用。被告表示其后续人员接手后发现研究生平台非常难用,严重影响教学。原告表示在上述过程中被告换了三次领导,每隔一段时间就换一个想法,其员工在五年中一直在帮助被告维护,早已超出合同约定的免费服务时间,付出的人力财力巨大。被告认可原告一直努力在修改,但在使用中因为没有解决合班排课等问题,原告提出的解决方案导致不该合班的也发生了合并的情况,导致工作人员付出了大量重复劳动。 本案诉讼中被告提交了关于9个问题解决情况的说明,已解决问题为第11、15项,部分解决,仍存在问题的包括第3项,学生个人培养计划新增“修改”功能,但在系统运行中,经学生申请、导师审查,研究生处审核和修改,通过后的学生个人培养计划,在没有其他修改的情况下,出现学生所选课程大量丢失的情况,还有学生被添加到未选课程名单中的现象。研究生处需逐个修改。第4项,学生个人计划可以导出,但导出后格式错乱。第6项,学籍异动,重修学生选课成绩可以录入,但容易出现因查询条件不明确,导致任课老师录入成绩混乱。第12项,教学秘书可以查看本领域学生信息,但没有关闭修改权限。第13项,任课老师账户可以导出成绩,但导出的个别信息与学校定的模板不一致,有错误信息,因无法合班排课导致很多课程的成绩单无法整体导出,造成综合测评受阻。第14项,成绩修改已改为由任课老师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后修改,但成绩一旦提交,需要进行重新处理也无法进行删除操作。未解决的问题包括第7项,核心课无法合班排课。此外,还存在系统稳定性差,兼容性弱、灵活性差、基本功能无法实现、丢失核心数据库文件等问题。 原告表示服务器在被告学校,其无法知晓数据如何丢失。被告表示当时要求原告提供使用日志,但是原告也找不到数据丢失的原因。后学校放弃使用该研究生系统,重新使用本科系统。 原告表示被告的上述说明证实其完成了补充协议内容,其作为软件设计单位,以最初的要求设计文档和程序,被告提出的新需求应当另行付费,不应扣压合同款项。最初被告一门课只有一个老师,后增加老师上课,不能确定怎么打分,而被告对其完成的工作一直不给予确认。被告表示9个问题并未解决核心问题,研究生系统支付了88万元,包含了很多服务,但最基本的功能都无法保证。2019年9月份学院发现数据丢失就未再使用该系统。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是确认原告为被告解决其在此前开发完成的研究生管理平台存在的9个问题后,被告支付剩余的10万元,即双方变更了合同付款约定,将解决上述问题设为最终10万元的付款条件。研究生平台早在2015年已完成验收,截至补充协议时已使用三年,超出合同约定的2年免费售后服务期间。在一般情形下,双方应针对研究生平台的继续服务签订新的协议,明确完成时间及增加的费用等。签订涉案补充协议时,双方在诉讼中,可以看出原告签约认可使用上述方式冲抵,是希望被告尽快支付本案合同剩余的大部分款项,并认为可以解决研究生平台的问题。该补充协议为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提交了9个问题修改完成的报告后,被告未给予明确的验收意见,双方人员一直在沟通处理相关技术问题,在其中某些问题上,原告未能最终满足被告的要求。9个问题的要求非常细致,有些属于特殊情况,比如学生选课后,当期是否开课的情况并不能确定,导致重新选课产生问题,以及学籍异动情况的处理等;有些属于新提出的要求,比如改编学生成绩的分级方式及占比等;体现最明显的是合班排课、在同一课程中添加第二位老师录入成绩等问题。 被告一直使用该系统至2019年,原告认为在此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很多新的需求,超出最初要求,个别内容在技术上已难以实现。 软件系统的开发设计内容复杂,即便前期用户提出了详细和明确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仍会提出新要求,出现各种问题,需要双方对接并不断修改和调整。故合同中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2年的免费售后服务和技术升级,超过此期限需另行签订服务协议,对用户提出的新的功能模块开发所需费用,双方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评估,确认后收取相关费用。 但本案中的技术要求内容因系承接研究生平台合同遗留的问题,双方对此在补充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解决附件所列问题,没有对时间等条件加以限制。 被告验收后使用研究生平台的时间超过4年,证实该平台尚在正常状态,并非如其所称的一无是处。原告未能解决补充协议中的全部问题,即便其中部分属于此类合同中难以避免的无法完成的技术问题,其亦应承担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放弃部分权利的后果。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不再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亦不再考虑延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向原告北京民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8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北京民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北京民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武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