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民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13269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民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1号院4号楼18层18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民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安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民安信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民安信公司:1.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8000元;2.支付我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3310.3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于2008年8月1日入职民安信公司,任职软件销售员岗位,先后担任项目经理、副总经理后升为总经理助理,月工资为9000元加销售提成,每月15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自然月工资。2020年春节后公司领导***多次与我谈话,称公司经营不好,我的业绩也不好,让我主动提出离职。2020年5月底,公司要求我写离职申请,我不同意,公司便取消了我的钉钉办公权限,注销了我的办公邮箱,口头上并以实际行动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 民安信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曾为民安信公司的员工,民安信公司同意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未休年假工资3310.3元。 ***主张2020年春节后,民安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两次对其劝退,希望其自行提出离职,并称给其介绍工作。2020年5月29日上午民安信公司最后一次劝退,也是希望其能够主动离职并写离职申请,其认为其不是主动离职,因此没有写离职申请,当天把门卡给了公司然后就离开了。后来知道不是自己主动离职可以提补偿,其于2020年6月份向***主张3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拒绝了。六月份发现公司取消了其钉钉和办公邮箱。因为疫情,其不可能主动提出离职,是公司想让其走,也是基于法定代表人弟弟***的关系,其没办法就走了,民安信公司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民安信公司对***的主张不予认可,称***2020年5月28日下午没有来公司上班,法定代表人让***第二天到公司,***5月29日来公司称其要走,把门卡交给公司后就走了。基于是***介绍进入公司,都是朋友,***着急去见客户,***交了门卡就走了。基于***主动把卡交给公司,离开公司并寻求更好的发展,其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无需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此民安信公司提交了门卡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门卡照片显示有***的名字,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有2020年5月29日***与同事发生有如下对话:“你这感觉是一个重磅头条,突然就想着离职了······***:嗯啦,想换个平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聊天的同事并不是公司的领导,而且聊天内容并不能证明是***自己主动提出离职,其仅是委婉地和同事聊天说换个平台。 ***以要求民安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未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1、民安信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未休年假工资3310.3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民安信公司同意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未休年假工资3310.3元,本院不持异议,故民安信公司应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未休年假工资3310.3元。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处理情况,***主张民安信公司将其违法解除,根据***自述民安信公司曾多次对其进行劝退,希望其主动离职并写离职申请,其认为自己不是主动离职,没有写离职申请,于2020年5月29日把门卡给了公司后就离开了,该情节并不能体现民安信公司将其违法解除。结合***在其与同事的沟通中称其想换个平台,该意思表示亦体现了其主动离职的意愿。据此本院对***所称被民安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要求民安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民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未休年假工资3310.3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