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8012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民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1号院4号楼18层18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民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郭 齐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