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火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火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9413号 原告:陈坤,男,199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被告:北京火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1号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陈坤与被告北京火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坤未在规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坤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