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9413号
原告:陈坤,男,199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被告:北京火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1号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陈坤与被告北京火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坤未在规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坤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