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火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火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6119号 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火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1号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火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飘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