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6119号
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火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1号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火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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