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8575号
原告:北京火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火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星时代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火星时代公司支付工资、减免房租工作专项奖金、未休年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6601号裁决书。***与火星时代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3856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与火星时代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1)京0108民初38569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京0108民初38569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张 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六 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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