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火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火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14336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火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1号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7328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火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星时代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火星时代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火星时代公司返还我培训费17195元;2.诉讼费由火星时代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21年11月6日在火星时代公司办公区给对方转账30789元作为影视剪辑包装广告大师班的培训费。2021年11月8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我在合同上并没有签字,双方只是口头合同。我于11月22日至12月2日工作日期间在火星时代大厦4层417室上艺术设计基础班美术课程。该课程与其课件内容不符,虚假宣传,违背诚信,又利用不平等合同条款加重学员负担。我退学,双方合同已于2021年12月6日解除,火星时代公司扣除培训费总额30789元的50%(即:15395元),并收取了艺术设计基础班美术课程的1800元费用,合计17195元。火星时代公司已将13594元汇至我的账户,现要求其将余款17195元全额返还。 火星时代公司辩称,双方已于2021年11月8日通过e签宝电子签署了《火星时代教育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并在当天激活课程参加培训学习。签署次日,我方通过线上告知***双方已经签署服务协议和具体查看协议内容的三种途径,其回复“好的”。***于12月3日因个人原因根据双方的协议第二条第三款提出退费,其已参加培训,截止至12月3日其提出退费已学习达25天,其应按该条款扣除相应费用。***与我方老师在微信和电话上确认了退费原因及退费金额13594元,我方已于12月6日将退款金额转给了对方,其对退费和金额并无异议。双方协议解除,且不存在任何争议。12月20日**和***再次电话沟通,***确认了双方于2021年12月3日已就退费和退费金额达成一致,其现在觉得不合理所以提起本案诉讼。我方认可双方之间的合同于2021年12月6日解除,其现在提出退费无理要求,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21年11月6日,***向火星时代公司支付30789元学费,火星时代公司向***出具相应收据。火星时代公司称***于2021年11月8日通过e签宝电子签署了服务协议,对此其出具了两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火星时代公司(甲方)与***(乙方、学员)签订的服务协议,载明甲方为乙方提供影视剪辑包装广告大师班AI全场景学习培训服务,该课程自2021年11月8日开始学习,服务时长32周,线上课程激活当天,甲方向乙方提供在线场景学习登录方式,乙方可进行在线场景学习。该服务包含在线场景、离线场景及面授场景三种场景服务方式;该服务原价费用36900元,优惠后价格30789元。该协议第二条第三款退费须知条款进行了字体加粗处理,该条款载明:“…1)乙方在在线场景激活14天以内,或未激活在线场景但参加面授线下入学14天以内可要求无条件全额退款,但乙方如已参加艺术设计基础班课程(时长4周,共计4000元)学习的,还需扣除基础班课程的全额学费。2)乙方在在线场景激活15天-30天以内,或未激活在线场景但参加面授线下入学15天-30天以内提出退学的,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权扣除服务原价费用50%后,再退还剩余费用,但乙方如已参加艺术设计基础班课程学习的,还需扣除基础班课程的全额学费。3)乙方在在线场景激活30天后,或未激活在线场景但参加面授线下入学起30天后,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培训体系及教学质量,如无本合同约定的特殊原因乙方不得退学与转班。4)乙方确因特殊原因(限于第三条第11款所述之身体障碍)不能继续完成培训,需提前通知,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在适当时候完成遗漏课程,但不退还已交纳的费用”;该协议第八条进行了字体加粗处理,该条款载明:“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双方采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之日起生效,服务期满终止。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由甲、乙双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甲方单方拥有的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已应乙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特此确认签字”。该协议落款处有火星时代公司及***的电子签章。证据2: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e签宝产品服务证明》,主要内容系服务协议文档中含有3个电子签名,文档中所有的签名/签章自签署以来都未被篡改,文档自签名完成后未被篡改,文档格式为PDF;其中第1个电子签名数据信息:(1)实名认证:由客户自行完成签署人的实名认证。(2)数字证书信息:姓名***,并列明了***身份证号码。(3)意愿认证方式:回填短信验证码意愿认证,接收短信验证码手机号131XXXX****。短信验证码发送时间及回填时间分别为2021年11月8日11:09:43及2021年11月8日11:09:57。短信验证码对比结果:短信验证码比对一致。意愿认证结果:通过。(4)签名完整性:电子签名信息未被篡改。(5)时间戳时间:2021年11月8日11:09:57。第2、3个电子签名数据信息均为火星时代公司签章信息。***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2021年11月9日,火星时代公司工作人员与***通过微信联系,提示其已与火星时代公司签署服务协议,且告知查看协议内容的途径,并附有合同链接,同时,该工作人员提示上面的信息认真看,哪块不清楚记得和其说。***表示“好的”。签约后,火星时代公司为***办理2112期艺术设计基础班1班【PT】听课证。 火星时代公司称***于2021年11月8日激活线上课程后开启学习,并对此提交了***的培训记录,显示***于2021年11月8日开始学习课程,并于2021年11月12日及13日学习完成5门课程,另有部分课程在学习中。 2021年12月3日,***与火星时代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主要内容系围绕***提出退费申请进行沟通协调,在沟通过程中,***明确退费原因系个人原因,火星时代工作人员表示退不了。随后***表示:“我看咱们这合同上面有一个退费须知,有一个退费须知里面的第三款的第一项是激活14天之内,但是未激活场景,但参加线下入学14天你可要求无条件退款,但乙方已参加这个艺术设计基础班课程了,我参加这个了,把这个学费扣除。然后第二小条是乙方在现场在线在现场激活15~30天之内,或未激活,提出退学的,甲乙双方同意有权扣除原价费用50%以后,你把这个钱扣了,不就完了嘛”、“退还剩余费用”、“你可以不全额退,没要求你全额退”。火星时代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这样我帮您沟通一下”。当日,双方通过微信再次沟通退费事宜,火星时代公司工作人员向***发送了服务协议中“退费须知”条款内容。同日***与另一工作人员微信沟通,表示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学并要求核算剩余学费后退还,并表示将美术费用扣除。该工作人员表示当时缴费30789元,除以2后减去2000元,***表示应扣减1800元,工作人员表示去沟通。2021年12月6日,火星时代公司向***退还部分学费。2021年12月20日,火星时代公司工作人员再次与***电话联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无论是退费也好,还是处理退费也好,还是扣费也好,我们的电话都有录音,都沟通好了,这是您承认之后,确认之后,答应之后,我们才给您退费的呀”,***“嗯,但是我现在觉得你们这不合理啊,当时候有事,没时间给你们弄这事。” 另,***表示火星时代公司课程与课件内容不符、虚假宣传等,但对此并未提交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与火星时代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反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相应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火星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说明***通过短信方式完成电子签名,***关于双方并未签订协议,仅为口头合同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服务协议履行过程中,***单方提出退课及退费申请,系单方解约行为,现***表示解约原因系火星时代公司虚假宣传等,但对此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且其上述主张与双方沟通过程中***提出的解约理由不符,故对于***所述其因课程与课件内容不符、虚假宣传等申请退学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的沟通可知,***申请退学系个人原因。双方通过协商于2021年12月6日协商解除合同,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服务协议于2021年12月6日解除。双方的沟通记录可显示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就解约后的法律后果包括退费金额等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现***以当时协商退费金额不合理为由,要求火星时代公司退还剩余的培训费,没有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勃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