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科迪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兴科迪科技有限公司与万年科技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科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茶棚路2号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年科技国际有限公司(Top Century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Limiti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旺角道33号凯途发展大厦16楼1601室。 北京兴科迪科技有限公司与万年科技国际有限公司(Top Century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Limitid)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兴科迪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涉港送达执行文书,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证明书显示,送达地址没有万年科技国际有限公司(Top Century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Limitid),未能送达。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人民币1145406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6元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 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孙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