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927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科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茶棚路2号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STEPHEN
CHA,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国籍美利坚合众国,职业不详,住美国加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兴科迪科技有限公司诉STEPHEN CHA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