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4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亿仁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金唐中心C座20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亿仁医院(以下简称亿仁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子高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15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亿仁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子高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仁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原子高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子高科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从协议书签订至解除协议之日,双方均未完全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前期义务没有事实依据。亿仁医院已经履行完毕协议中约定的前期义务。亿仁医院前期义务最主要是投入一栋建筑面积为1200平米的三层建筑作为中心的医疗用房,以及协助原子高科公司申请环境评价和取得诊疗许可及各项审批。亿仁医院从签订协议之日至今,已经将建筑面积为1200平米的三层建筑空置,一直等待原子高科公司进场装修。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也可知,亿仁医院为完成涉案合作项目向相关部门报批《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州亿仁医院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就亿仁医院扩建甲状腺肿瘤治疗中心相关问题进行批复。亿仁医院于2016年7月6日与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签订协议书,委托该院对亿仁医院核技术应用项目(扩建甲肿中心、PET中心)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该环境影响评价的费用亿仁医院在一审判决期间已全部支付完毕。由此可以说明,亿仁医院的前期义务已履行完毕。(二)一审法院根据从协议签订之日至协议解除之日长达五年的时间内,亿仁医院都未书面要求原子高科公司继续履行协议义务而推定双方早已对终止合同项目达成一致意见是不符合事实和协议约定的。首先,根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可知,亿仁医院是于2020年1月19日才第一次收到原子高科公司发送的律师函,主要内容是要求退还保证金300000元,但是对于原子高科公司提及的2016年6月上旬亿仁医院要求终止合作的事实是不属实的,且原子高科公司也没有提交任何的证据证明亿仁医院在2016年6月上旬要求终止合作。其次,亿仁医院也不是认为提出解除合同一方就是违约方,而是因为从整个协议的履行情况来看,在长达五年的时间内,亿仁医院都在等待原子高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将一栋建筑面积为1200平米的三层建筑一直空置至今,该空置的事实就可以说明涉案项目一直是在履行过程之中的,也即是说亿仁医院一直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之中,涉案项目并没有中止、中断或停止。(三)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均有损失,而判决各自承担自身损失是不符合合同基本原则和商业惯例的。综上所述,原子高科公司应当诚信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但是原子高科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要求,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原子高科公司应当自身承担该商业风险,并承担亿仁医院因此产生的损失。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亿仁医院全部的上诉请求。
原子高科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亿仁医院称其已经履行完毕涉案协议中约定的前期义务没有任何依据。亿仁医院所称的三层建筑并未交付至原子高科公司,并未给原子高科公司提供过病房钥匙、进门证等,也未曾书面通知原子高科公司房屋可供原子高科公司使用。三层建筑一直处于亿仁医院的实际控制之下,亿仁医院是否空置、何时空置、为何空置、是否一直空置等诸多疑问,原子高科公司无从得知也无法考证。故亿仁医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部分前期义务。此外,亿仁医院的前期义务不仅仅是提供三层建筑这么简单,更重要的是配合原子高科公司的各项工作,提供业务开展所必要的保障服务与支持。《协议书》是一个长期合作的框架协议,项目的设计、改造、建设、投入运营离不开甲乙任何一方的努力、支持与配合。原子高科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依约向亿仁医院支付了300000**证金。为了完成涉案合作项目,原子高科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与广东省湛江地质工程勘察院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石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为了解拟改造地点地质情况,确定病房楼改造前需要查明的地质条件,委托广东省湛江地质工程勘察院测量广州市亿仁医院甲状腺疾病诊疗中心所在地的一幢3层病房楼,为此原子高科公司支付了地勘费16200元。当日,原子高科公司还与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书》,委托该公司就亿仁医院甲状腺疾病诊疗中心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技术服务工作,为此原子高科公司支付了技术服务费41000元。原子高科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与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承担亿仁医院甲状腺疾病诊疗中心项目工程设计,为此,原子高科公司支付了300000元的设计费。原子高科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与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亿仁医院甲状腺疾病诊疗中心项目进行预算编制,为此原子高科公司支付了造价咨询费10000元。至此,原子高科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已经为涉案合作项目直接投入了667200元(保证金300000元及各类技术服务费367200元),这还不包括原子高科公司所付出的人工成本、差旅费、专家费、管理费等公司内部费用。从这些事实可知,原子高科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努力推动涉案合作项目进展。2016年6月上旬,在工程招标前,***事件爆发,亿仁医院单方提出暂停项目,项目因合作项目模式存在政策风险而被迫停滞。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从协议书签订至解除协议之日,双方均未完全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前期义务,符合事实情况,符合常理逻辑,有理有据。(二)亿仁医院所称“一直空置房屋,被动等待,即视为涉案项目一直处于履行过程中”不符合常理,空置房屋不能等同于履行协议,原子高科公司与亿仁医院已对终止合作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原子高科公司在一审庭审后,经亿仁医院带领实地察看,发现房屋共三层,一层已被改造为发热门诊,当日去现场时正在施工,二层堆积杂物,三层已被改造为职工宿舍。可见,该房屋现状并非亿仁医院所称的完全空置状态,亿仁医院已对其进行有效利用。在亿仁医院叫停项目后,由于合作项目建于医院内部,未取得亿仁医院的同意,原子高科公司无法也不能擅自前往亿仁医院住所内对使用场地进行改造。(三)由原子高科公司前期所做工作及投入的667200元资金可知,原子高科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一直遵守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原子高科公司为涉案项目直接的经济投入为667200元,还不包括人力、物力等管理成本。因此,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保证金应当退还。一审法院判令亿仁医院应向原子高科公司返还3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合同基本原则及商业惯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亿仁医院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原子高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成立“亿仁医院甲状腺疾病诊疗中心”协议书》;2.亿仁医院向原子高科公司返还保证金300000元;3.亿仁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10日,原子高科公司(乙方)与亿仁医院(甲方)签订了《关于合作成立“广州亿仁医院甲状腺疾病诊疗中心”协议书》,协议约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共同合作建立“广州亿仁医院甲状腺疾病诊疗中心”,并就此达成协议。本中心合作期限为10年,自中心正式运营之日起计算。甲方在本院内提供一栋建筑面积约1200平米的三层建筑作为“中心”的医疗用房,并提供基础配套设施、医院品牌、各项医疗资质、现有技术力量等作为合作投入。乙方负担设计、装修、改造“中心”医疗用房;设立20-30**癌核素治疗病床;相应配套的符合环保要求的各项防护设施设备;经甲方同意投入的诊断设备。甲方协助乙方以甲方为主体申请环境评价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甲方负责取得中心开展业务所需的诊疗许可及各项审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有承担50%。乙方负责以甲方名议申请并取得中心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配合甲方办理中心开展业务所必须的有关疹疗许可及审批。合作期内,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违反本合同条款造成中心损失或无法持续经营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作。同时,甲方按照乙方所有实际投入的2倍金额支付乙方违约赔偿金。合作期内,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条款造成中心损失或无法持续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同时,乙方所有投入的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因不可抗力(如环评不予批准、国家药监、卫生等管理部门明令终止等)造成项目无法进行或持续经营的,双方可选择终止本合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各自投入的设备仪器归各自所有,乙方将取回所有投入的设备仪器。合同正式签订一周后,由乙方向甲方预付合作保证金300000元,至乙方对医疗用房正式实施装修改造时返还乙方。
2015年4月21日,原子高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亿仁医院支付了300000**证金。
原子高科公司为完成涉案合作项目,于2015年6月18日与广东省湛江地质工程勘察院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为了解拟改造地点地质情况,确定病房楼改造前需要查明的地质条件,委托广东省湛江地质工程勘察院测量广州市亿仁医院甲状腺疾病诊疗中心所在地的一幢3层病房楼,为此原子高科公司支付地勘费16200元。当日,原子高科公司还与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书》,委托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广州亿仁医院甲状腺疾病诊疗中心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技术服务工作。原子高科公司于2015年8月与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承担广州亿仁医院甲状腺疾病诊疗中心项目工程设计,为此,原子高科公司支付了100000元的设计预付款。原子高科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与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广州亿仁医院甲状腺疾病诊疗中心项目进行预算编制。
亿仁医院为完成涉案合作项目,向相关部门报批《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州亿仁医院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粤环审[2016]459号),就亿仁医院扩建甲状腺肿瘤治疗中心相关问题进行批复。亿仁医院于2016年7月6日与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签订协议书,委托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对广州亿仁医院核技术应用项目(扩建甲肿中心、PET中心)辐射环境影响评价。
原子高科公司称其于2019年5月向亿仁医院作出《催款函》,主要内容为:2015年4月21日,原子高科公司支付了甲状腺疾病合作协作保证金300000元,由于该项目已终结,请亿仁医院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上述款项汇至原子高科公司账户。庭审中,亿仁医院称未收到上述函件。2020年1月19日,原子高科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亿仁医院送达了《与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合同保证金退还事宜的律师函》,主要内容为:合同签订后,原子高科公司如约支付了300000**证金,同时启动了医疗用房的建筑安全检测、项目环评、加固工程造价预算等工作。2016年6月上旬,在工程招标前,亿仁医院以“***事件”导致合作政策有风险为由提出终止合作。随后,原子高科公司多次要求亿仁医院退还保证金,但亿仁医院至今不予退还。原子高科公司要求亿仁医院在收到律师函后7日内,向原子高科公司返还保证金3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合作成立“广州亿仁医院甲状腺疾病诊疗中心”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亿仁医院在庭审中表示其于2020年1月20日收到原子高科公司发出的解除协议书的律师函,且明确表示同意解除涉案协议,故原子高科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协议书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涉案协议书于2020年1月20日起解除。
涉案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合作期内若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原子高科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应向亿仁医院支付保证金300000元,该保证金在正式实施装修改造时返还原子高科公司。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可知,自协议书签订至亿仁医院收到解除协议的律师函,时长达五年之久,双方均未完全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前期义务,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一方对对方的行为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义务,不符合常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早已对终止合作项目达成一致意见,且先提出终止合作方并不能认定就是违约方。至于亿仁医院认为原子高科公司支付的300000**证金应抵扣原子高科公司违约对其造成损失的问题,本案终止合作项目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亿仁医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子高科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亿仁医院的损失是因原子高科公司的违约行为所导致,且原子高科公司与亿仁医院均履行了部分义务,双方均有损失,故亿仁医院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则亿仁医院应向原子高科公司返还300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子高科公司与亿仁医院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的《关于合作成立“广州亿仁医院甲状腺疾病诊疗中心”协议书》于2020年1月20日解除;二、亿仁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子高科公司返还3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亿仁医院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经由原子高科公司预交,原子高科公司同意由亿仁医院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子高科公司。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亿仁医院提交以下证据:1.银行回单,拟证明广州核力工程勘察院早已按照合同履行了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义务,亿仁医院不管迟延多久,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广州核力工程勘察院支付全部的环评费用80000元。2.贝壳网租金调查截图,拟证明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路段的租金情况,石化路地段的仓库租金为每天每平米1元左右。经质证,原子高科公司意见如下:1.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以认可。时隔4年之久,亿仁医院才支付该笔款项,我方无法判断该40000元是否为涉案项目所支付。此外,该费用的主体是与本案无关的第三方,该费用的支付与我方请求退还保证金的请求并无关联。该协议是2016年签署的,亿仁医院的支付义务也于2016年9月份产生,但亿仁医院迟迟未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亿仁医院主观上没有履行与第三方合同的意愿。2.证据2仅是网络截图,对三性均不予以认可。
二审期间,为进一步查明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本院二审中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双方当事人就询问的问题,分别作以下陈述:“审:亿仁医院,涉案合同签订日期为2015年4月10日,2020年10月19日原子高科公司向你方发送涉案律师函后,你方是如何回应的?亿仁医院:我方没有作书面回应,但我方前期是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后期考虑到原子高科公司有300000元的保证金且其想要解除合同的愿望较强烈,本着各担损失,对方起诉时我方就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没收原子高科公司300000元的保证金。审:亿仁医院,涉案合同是2015年4月10日签订的,你方今天提交的支付费用给相对方的证据显示支付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而本案原子高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如何解释这个问题?亿仁医院:因为我方是分期付款支付的,二审提交的是支付第三笔的凭证,一审期间已提交支付第一、二笔的凭证。原子高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亿仁医院支付款项的时间分别为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费用。根据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环评部门2016年就已经作出了评审结果,亿仁医院应于2016年9月份支付费用。我方无法判断该款项是为涉案项目支付。审:亿仁医院,一审时你方提供了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你方为了履行涉案合同所作的工作?亿仁医院:1.将涉案合同与约定的1200平米建筑物在合同签订之后移交给原子高科公司;2.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了环评。原子高科公司:我方对亿仁医院的说法有异议。首先,亿仁医院并未将建筑物移交给我方。其次,环评书是双方共同完成的,并非亿仁医院独自完成。亿仁医院:原子高科公司一审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3、4、9、10、12可以证实我方已经将建筑物移交给原子高科公司。我方一审时提交的证据3是合同,环评书是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环评书上有载明是我方委托进行环评,环评费为80000元。原子高科公司:该建筑物现在是亿仁医院在使用,我方之所以可以出具涉案建筑物的设计图是因为当时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所以亿仁医院允许我方到现场勘查。审:涉案建筑物是何时开始使用?亿仁医院:前期一直在空置,一直到2020年疫情爆发之后才开始使用。审:亿仁医院,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是谁?亿仁医院:我方,但是只有土地证,没有产权证。审:亿仁医院,既然涉案建筑物为你方的,那么2015年到2020年1月份空置期间,你方为何不将该建筑物收回?你方为继续履行合同做了哪些努力?亿仁医院:目前没有书面证据,但是我方认为从签订合同到2016年4月份,原子高科公司一直在进行勘查设计等。原子高科公司:我方没有房屋钥匙。合同没有约定交付时间,因为合同是一个框架协议。审:亿仁医院,你方称涉案工程已经做完环评,你方与负责环评的机构约定的最后付款时间是什么时间?亿仁医院:虽然环评报告出具的时间是2016年9月18日,但是我方为了降低风险,就一直没有支付尾数给相应机构,环评公司也一直扣着我方环评报告原件,一直到我方将款项付清才拿到。审:亿仁医院,如你方所陈述,在2016年9月18日已经取得环评报告。你方主张原子高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涉案合同,你方取得环评报告之后通过何种方式催促原子高科公司履行合同?亿仁医院:其实双方一直有沟通,但是没有书面函件。审:原子高科公司,亿仁医院主张涉案环评共支付了80000元,你方主张该环评是双方共同委托的,你方有无就此支付过环评费用?原子高科公司:我方未支付过环评费给亿仁医院。环评是亿仁医院委托,但是是基于我方的帮助和支持进行的。审:亿仁医院,你方与相关机构所约定的环评合同中所约定的环评费用是多少?亿仁医院:合同中约定的是80000元。原子高科公司:对环评费用80000元无异议。审:亿仁医院,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不退还的条件是什么?亿仁医院:合同第16条约定。原子高科公司:该条约定保证金主要是为合同履行而缴纳的,但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亿仁医院应当退还我方保证金。”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关于合同的解除,一审法院基于亿仁医院在庭审中表示其于2020年1月20日收到原子高科公司发出的解除协议书的律师函,且明确表示同意解除涉案协议的事实,认定涉案协议书于2020年1月20日解除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亿仁医院是否应退还原子高科公司300000**约保证金。
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关于300000**约保证金,合同约定“合同正式签订一周后,由乙方向甲方预付合作保证金300000元,至乙方对医疗用房正式实施装修改造时返还乙方”。由该保证金约定的保证事项来看,是为了保证原子高科公司能如约履行对涉案标的物装修改造,也即如原子高科公司未依约对涉案标的物进行装修改造,该保证金归亿仁医院。对此,经审查合同的约定及双方的履行情况,本院虽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早已对终止合作项目达成一致意见不完全认同,但认同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均未完全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前期义务,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一方对对方的行为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义务的事实,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亿仁医院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在本院内提供一栋建筑面积约1200平米的三层建筑作为中心的医疗用房,并提供基础配套设施、医院品牌、各项医疗资质、现有技术力量等作为合作投入。乙方负担设计、装修、改造中心医疗用房;设立20-30**癌核素治疗病床;相应配套的符合环保要求的各项防护设施设备;经甲方同意投入的诊断设备。甲方协助乙方以甲方为主体申请环境评价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等”。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亿仁医院虽称其已向原子高科公司交付了“建筑面积约1200平米的三层建筑”,但对于为何该建筑物在诉讼之前已由其控制,并改建做了其他用途未作出合理解释。因为若该建筑物确实已由亿仁医院交付给了原子高科公司,那么亿仁医院若要使用该建筑物,则必然会要求原子高科公司返还,而诉讼中亿仁医院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建筑物系其请求返还后才重新获得的。因此,综合本案案情及亿仁医院的举证情况,本院对于原子高科公司主张该建筑物亿仁医院未交付给原子高科公司予以采信。由此可以证明,亿仁医院未履行先合同义务将该建筑物交付给原子高科公司。况且,从亿仁医院直至本案一审诉讼后才取得合同约定的环评项目报告来看,亿仁医院亦缺乏积极履行合同的主观意愿,因为该取得的时间距当时委托的时间已长达五年之久。而原子高科公司在亿仁医院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亦未催促过亿仁医院履行,由此可以证明亿仁医院、原子高科公司均无再继续履行涉案合同的意愿。既然双方均无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亿仁医院本应将收取原子高科公司的300000**证金返还给原子高科公司,但亿仁医院却以原子高科公司违约为由拒绝返还,并要求从中抵扣其支出及损失。由于亿仁医院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子高科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及原子高科公司为履行合同亦有支出,因此对于亿仁医院要求从其收取原子高科公司的300000**证金中抵扣其支出及损失,由于缺乏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亿仁医院应向原子高科公司返还300000**证金。
综上所述,亿仁医院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广州亿仁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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