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多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执异57号 异议人: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洼中街66号1号楼二层南部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8726341461X。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内蒙古多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迎宾路林业科学研究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MA0MXE355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艺路2-1号3-1-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0U1TC05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4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多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撤销(2021)辽0102民初88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异议人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赵 博 审 判 员  姚 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