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8民初1639号
原告: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8499507P,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1号楼四层C段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太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