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4549号 原告:**,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车易拍(北京)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1号楼四层C段4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车易拍(北京)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本案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