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4549号
原告:**,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车易拍(北京)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1号楼四层C段4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车易拍(北京)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本案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