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8419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1号楼四层C段4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巅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巅峰科技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巅峰科技公司退车并退款171 409元,需要将瑕疵车过户到巅峰科技公司;2.巅峰科技公司赔偿三倍服务费13 327元。事实和理由为:2021年5月14日,**在车易拍拍卖平台拍下19年上牌凯迪拉克ATSL,红色,车牌号×××,车架号:LSGAR5AL1KH147291,成交价167 000元,平台服务费3000元,验车过户费1209元,复检费200元,共计171 409元。当时车况完好,只有漆面剐蹭及后备箱盖喷漆,并没有底盘严重焊接钣金打胶,**找车易拍安排复检,结果是复检没有问题,与原报告一直,没有告知底盘问题。后**将此车售给瓜子二手车平台,复检告知该车存在事故。巅峰科技公司存在欺诈,要求法院判如所请。 巅峰科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申请人所运营的车易拍平台作为二手车互联网拍卖平台,主要为商户及车主方提供的是平台信息服务,不属于产品责任所指的产品,申请人也并非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不能认定产品责任纠纷,应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137条规定的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及双方共同确认的《平台服务协议》中约定管辖地(车易拍平台运营方住所地)以及申请人(被告)住所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请求法院将该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我院管辖产品责任纠纷类案件的基础必须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以与巅峰科技公司存在产品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我院,但根据“平台服务协议”可知,巅峰科技公司并非电子商务平台,诉争商品不属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此本案不属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 另,根据《平台服务协议》第八条约定“管辖”条款:您因使用车易拍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车易拍服务有关的争议,由车易拍平台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车易拍平台运营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明确、清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应予执行。本案应由巅峰科技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巅峰科技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杨 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