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8228号 原告: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1号楼1层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美霓,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翔北路航空材料园A区628号楼三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翔北路航空材料园A区628号楼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下称诺赛公司)与被告北京**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被告北京***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美霓,被告**公司、北方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诺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因”“***因集团”“***因公司”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北方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因”及其他与“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相似的简称;3.二被告在《北京晚报》、新浪网、搜狐网、二被告网站首页及微信公众号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时间不少于三个月;4.二被告共同赔偿诺赛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4730元(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24730元)。事实和理由:诺赛公司成立于1998年,系由中国科学院等多家单位参与组建的中国最大的以基因组学为基础的生物科技公司之一。1998年10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下称科技部)批准成立国家级研究基地“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CHGB,下称北方中心),北方中心成立以来承担多项重大科研任务并获得多项**奖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诺赛公司亦代表北方中心对外开展相关业务。二被告作为与诺赛公司处于同一地域的同业竞争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北方中心名称及其有关简称宣传并推广其商品和服务,同时将“***因”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为北方公司的企业名称,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诺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1.诺赛公司主营业务为基因科研及检测,二被告主营业务为食品销售,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2.北方中心的名称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诺赛公司对“***因”也不享有权益。3.二被告未实施被诉行为,使用“***因”作为商品名称、商标和企业名称亦不存在过错,不会造成混淆,故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4.诺赛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缺乏依据,且二被告均系独立法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一、与双方主体及经营业务相关的事实 (一)与诺赛公司、北方中心及其经营业务相关的事实 1.诺赛公司及北方中心成立时间及经营范围 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诺赛公司自1998年9月开始经营,经营范围包括基因工程与生物工程技术及制品的研制、开发、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生物和基因分析仪器、信息设备、医疗器械的研制,开发,销售;信息咨询。其股东(发起人)包括北京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促进中心、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医科大学、中科院遗传研究所。经SGS、XQC、CNAS认证,诺赛公司具备科研用生物试剂的设计、开发、生产及相关技术服务、基因检测相关技术服务等资质;并获得如下证书:“基因组学研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证书(2011年)、“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08年、2011年、2014年、2017年)、“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5年、2018年)、2005年北京市专利试点工作中考核合格证书(2006年)。 科技部于1998年10月12日出具《关于成立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的批复》(下称批复),同意在“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的基础上组建北方中心。诺赛公司提交的于1998年10月制定的《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章程》(下称章程)记载,北方中心系由科技部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研究机构,系由诺赛公司承担责任的非法人组织。章程还明确了如下内容:1.北方中心设立宗旨系“充分发挥国家、部门、地方的积极性,加强技术优势、人才优势、资金优势和管理优势的联合,为我国21世纪生物技术的发展做出贡献”;2.北方中心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专项拨付资金、申报项目及课题资金以及诺赛公司资金等;3.北方中心的主要任务和目标系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带动整个北京乃至中国基因发现、功能的研究、开发的发展等;4.北方中心设理事会作为其最高机构,理事会承担决定中心重大研究方向和计划,审议中心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职责,理事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和课题组。此外,诺赛公司还提交国科生字〔1999〕146号关于“国际人类基因组计划1%基因组测序”项目的拨款通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以及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其上加盖北方中心公章,显示北方中心以其自己名义开展科研等活动。 2006年至2018年期间,《科技潮》、百度网等期刊和网站对北方中心进行了报道,其中百度百科中“人类基因组计划”的词条提及“1998年在国家科技部的领导和牵线下,在上海成立了南方基因中心”“1998年在北京成立了北方人类基因组中心”以及北方中心参与并完成国际人类基因组测序项目工作等内容;但在前述报道和百度百科中,均使用北方中心全称、“北方中心”“北方研究中心”指代北方中心,未使用“***因”的简称指代北方中心的情形。 2.诺赛公司与北方中心的关系 关于诺赛公司和北方中心的关系,诺赛公司称,北方中心成立后,诺赛公司即开始使用其公司和北方中心名义同时运营;北方中心主要从事与基因相关的科研,承担、参与国际性、国家级和北京市重大科研项目,并长期向消费者提供基因检测服务;诺赛公司则负责对北方中心科研成果的商业价值进行开发、转化和市场运作,代表北方中心或与北方中心共同签署与基因研究、基因检测相关的合作协议。因此,诺赛公司与北方中心二者互相依存并发展,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亦相互支撑。 为此,诺赛公司提交:(1)诺赛公司***,其中均标注有“诺赛基因”字样及诺赛公司和北方中心全称,并记载了诺赛公司成立北方中心及其发展历程、参与的科研项目、接待考察及访问、提供的基因检测服务等内容;(2)诺赛公司办公用品及员工名片,其中印有“诺赛基因”和北方中心全称上下排列的图文标识,或诺赛公司和北方中心全称;(3)诺赛公司(北方中心)于2009年至2018年期间与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诺赛公司开具的对应发票,其中部分协议载***公司(北方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需加盖“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基因检测专用章”电子印章,且双方共同维护北方中心的品牌声誉。 二被告对***和办公用品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二)与二被告主体及经营业务相关的事实 **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5日,股东为***,其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日用品、化工产品、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健康咨询;销售食品。**公司系**吉信网(网址为www.bjtbjx.cn)的主办单位。 北方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日,股东为***、**茁,监事为***。其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食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销售医疗器械Ⅱ类、电子产品、文化产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日用杂品、化妆品、化工产品。 关于二被告关系,北方公司称其与**公司的股东不相同,属独立法人主体,双方仅为合作关系。为此提交其与**公司签订的《产品推广合作合同》,其中约定合作期限为2018年3月28日至2028年3月27日,由**公司授权北方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公司的基因小分子肽产品,北方公司有权以**公司或北方公司自身名义推广、销售**公司产品;**公司授权北方公司使用“***因及图形”、***因图文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同时授权北方公司使用“***因”作为企业的字号注册公司;**公司应保证产品的质量、来源合法合规,保证产品所涉知识产权归自身所有。 诺赛公司认可《产品推广合作合同》的形式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二、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事实 本案中,诺赛公司主张二被告共同实施的如下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一,擅自使用北方中心名称及其简称“***因”和北方中心相关信息,并将“***因”作为商标用于宣传其产品和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四项、第八条之规定;第二,擅自将“***因”作为北方公司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并作为企业简称使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四项之规定;3.二被告关于北方公司系北方中心旗下公司,以及关于其合作单位及直销许可证的宣传等内容系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 (一)北方中心和“***因”名称及其影响力 本案中,诺赛公司据于提出主张的两个名称为北方中心和“***因”。对于北方中心之名称,诺赛公司认为,北方中心系非法人组织,基于其与北方中心相互依存的关系,其对北方中心名称亦享有权益。对于“***因”,诺赛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其未直接使用过“***因”这一名称,但认为“***因”系北方中心简称。 关于北方中心的主体性质,诺赛公司认为,结合前述批复、章程,以及北方中心申报材料、获奖证书和基因检测报告中北方中心的公章,可证明北方中心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系从事人类基因组的研究及检测服务的专业机构;故从法律性质看,北方中心属于非法人组织。二被告不认可北方中心系非法人组织,认为其仅是诺赛公司的内设机构。 为证明北方中心和“***因”两个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诺赛公司提交如下证据:第一,关于获奖证书,诺赛公司(北方中心)于2008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北方中心(诺赛公司)获得2003年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北方中心于2009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于2001年、2005年、2008年获得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于2005年、2009年获得中华医学科技奖三等奖;于2004年、2006年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于2009年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于2005年获得教育部一等奖励,于2016年获得河北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于2004年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于2005年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颁发的一等奖励,2001年度获评北京市先进对外参观单位。诺赛公司于2007年获得中华医学科技奖二等奖,于2011年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于2007年获得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十五周年创新奖。第二,关于科研成果,诺赛公司基于北方中心的研究成果,申请发明专利百余项,已授权发明专利29项;且已国内外期刊发表SCI收录论文160余篇。 二被告认可上述证书、报道及合同的真实性,但对部分专利获得、论文发表情况不予认可,均不认可证明目的。 (二)与第一项被诉行为相关的事实 1.悬挂、使用“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基因检测采集站”(下称采集站)的牌匾 (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056号、第26660号、第25397号、第25398号公证书(下称第23056号、第26660号、第25397号、第25398号公证书;第23056号、第26660号公证书分别取证于2018年8月1日、2018年9月5日,其余公证书均取证于2018年8月24日)记载: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永丰产业基地中国航发大厦一层及三层的**公司经营场所处悬挂有采集站牌匾;**吉信网中关于**公司的宣传视频中展示采集站牌匾;中***网中**公司的公司介绍记载有**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并获得采集站牌照等内容;微信公众号“***因肽专刊”于2018年6月13日发布的《***因部分荣誉》的一文中亦展示采集站牌匾。 2.使用北方中心名称及信息宣传其产品与服务 (2018)京志诚内民证字第1719号、第1718号公证书,(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661号公证书(分别取证于2018年4月18日、2018年9月5日,下称第1719号、第1718号公证书、第26661号公证书),以及第26660号、第25397号、第25398号公证书记载: 关于**吉信网中的视频或文章:(1)《每周财经资讯》对**公司的视频报道中有“该公司致力研究、开发国民健康体质测评的专业设施,同时联合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进行基因检测”等内容;(2)社区康养栏目于2018年1月5日发布的《社区康养》一文有“本项目是由……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联合发起,北京**吉信具体落实的公益性社区服务项目”等内容。 关于其他网站中的文章或信息:搜狐网中名为“***因”的搜狐号用户于2018年8月20日发布的《***因小分子活性肽》一文、***因网(网址为www.bfjy-cx.com)分别于2018年7月15日、2018年6月1日发布的《***因-基因肽”营养食品你造吗》和《***因》两文均有“***因……小分子活性肽……是……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等机构重点推介的健康产品”等内容。 关于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1)微信公众号“***因肽专刊”于2018年3月26日发布的《***因“基因肽”的诠释》一文有“***因……小分子活性肽……是……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等机构重点推介的健康产品”等内容,2018年5月5日发布的《为什么说现在市面上最好的肽是***因肽?》一文中载有北方中心成立主体等信息;(2)微信公众号“***因总部”发布的《2017年国家发改委新规定,优先发展生物活性肽!》一文有“**吉信集团……与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等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等内容;(3)微信公众号“***因”于2017年4月5日发布的《都在说基因检测基因检测到底是什么鬼?》一文有“基因检测……只需用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提供的专业拭子……按要求采集口腔细胞即可,简单无痛无创”等相关内容。 其他:(1)***因***舰店(网址为www.togene.cn/index.php)的产品介绍中有“基因小分子活性,是***因……是……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等机构重点推介的健康产品”等内容;(2)百度知道中的“***因和**吉信有什么区别吗?”提问中,2017年9月28日提供的答案为“***因集团与……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等**机构联手,创办了集基因诊断、基因编辑、基因治疗三位一体的健康族谱大健康诊疗系统……”的内容。 另,诺赛公司提交三份***:(1)《健康族谱加盟指引》***对**公司、北方中心以及基因检测项目进行了介绍,尾页载有**公司名称。其中在**公司介绍中记载有“……我们委员会与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强强战略合作,特别创办了集基因诊断、基因编辑、基因治疗三位一体的健康族谱大健康诊疗系统”等内容,在北方中心的介绍中有北方中心相关内容及图片;(2)《健康族谱中医治未病与慢性病整体解决方案》***封面标有北方中心名称、国民体质与环境科学专家委员会等,尾页均载有**公司名称、电话、地址、电子邮箱和微信公众号二维码;(3)《优秀成长基因专业检测》***中有“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CHGB)重磅推出‘***’儿***基因检测”内容。 诺赛公司另提交的截图显示:微信公众号“***因”认证主体为**公司,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1月16日发布与基因检测相关的文章;微信公众号“北京*****因”“***因招商加盟总部平台”认证主体为个人;微信公众号“***因专栏”认证主体为云南梵恒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大健康论坛小分子肽”自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7月25日该公众号持续发布与**公司、***因肽、北方中心相关文章。诺赛公司据此主张该项被诉行为仍在持续。 3.使用“***因”***被告产品和服务 第23056号、第1719号、第26660号、第1718号、第25397号、第25398号、第26661号公证书及***中显示,微信公众号“***因”关于公众号的介绍中使用了并有该公众号提供专业化基因诊断、新资源食品等服务的表述);微信公众号“***因肽专刊”“***因总部”、搜狐号“***因”、***(《健康族谱中医治未病与慢性病整体解决方案》《优秀成长专业基因检测》***封面均有显著的)等多处使用“***因”图文组合标识(包括、与“***因科技”中英文的组合标识);百度知道问答中在“***因和**吉信有什么区别吗?”问题下就该标识内涵进行了说明:“其中北方,系因与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合作……更**更可靠……”。 (三)与第二项被诉行为相关的事实 第23056号、第1719号、第26660号、第1718号、第25397号、第25398号、第26661号公证书及***中显示,**公司经营场所处有“***因科技”字样,亦在微信公众号“***因”“***因肽专刊”“***因总部”、**吉信公司网、搜狐号“***因”中多处使用“***因”“***因集团”作为简称指代**公司或北方公司。诺赛公司据此认为,二被告擅自使用“***因”注册北方公司,并将其作为企业简称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与第三项被诉行为相关的事实 1.宣称北方公司系北方中心旗下公司 微信群“基因肽健康群”中用户“肽时代(***因肽)”发布的消息中有“***因肽,是国家人类基因检测中心旗下***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等内容。 2.宣称其与北方中心存在合作并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等系虚假 第26660号、第26661号、第25397号、第25398号、第1718号公证书记载:第一,**公司在**吉信网中发布如下内容:(1)其宣传视频中介绍其与北方中心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展示有北方中心的名称及图片;(2)公司新闻栏目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吉信公益体检进西山大爱精神获赞…》一文有“本次活动……由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等内容;(3)公司新闻栏目2017年9月7日发布的《**吉信‘基因肽’营养食品你造吗?》一文中有“‘基因肽’小分子活性肽……是……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等机构重点推介的健康产品”等内容;(4)案例展示栏目于2017年12月11日发布的《***因牵手**和教授》一文有“***因……受到……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等机构的认可和支持”等内容。 第二,**公司在北京师范大学网中发布的**公司招聘信息、**无忧网于2018年3月1日发布的《***因价格》一文中均有“**吉信集团……与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等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等内容。 第三,《健康族谱加盟指引》***中有“……与**吉信强强联合的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是……基因组学国家级研究基地”等内容。 第四,微信公众号“***因总部”发布的《2017年国家发改委新规定,优先发展生物活性肽!》一文中有“***因**吉信集团……与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等内容;微信公众号“***因”于2017年5月24日发布的《中央电视台新闻——基因检测正式启动,您准备好了吗?》一文有“***因……携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北京协和医科大学及领域中顶尖的专家团队……”等内容;微信公众号“***因肽专刊”的公司介绍中含有多个直销经营许可证。诺赛公司称上述合作及直销经营许可证均不存在。 二被告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均予认可,对微信截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仅认可**公司经营场所处悬挂有采集站牌匾,以及**公司系**吉信网、微信公众号“***因”运营主体且制作了**吉信网中的宣传视频之事实,但不认可其通过微信公众号“***因”发布相关文章,另指出除**吉信网、微信公众号“***因”之外的其他网站、微信公众号、搜狐号均非其运营,亦非其注册,故该些平台中的被诉行为均非其实施。二被告另指出,**吉信网及微信公众号“***因”中无北方中心相关信息,其亦未从事基因检测相关业务;为此提交(2019)京信德内民证字第2179、2180号公证书(于2019年4月10日取证,下称第2179号、第2180号公证书),显示**吉信网及微信公众号“***因”中无北方中心相关信息。二被告另表示其即便使用了北方中心名称或相关信息,亦是在双方合作期间的使用,既不会造成混淆,也不构成虚假宣传。 另查,诺赛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未显示在中***网、北京师范大学网上传关于**公司介绍或招聘信息的主体,微信公众号“***因肽专刊”“***因总部”“大健康论坛小分子肽”、***因***舰店的运营主体,在***因网、健康无忧网发布文章的主体,在百度知道中回答提问的主体,搜狐网中名为“***因”的搜狐号用户、微信群“基因肽健康群”中“肽时代(***因肽)”用户身份;其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前述网站、微信公众号、用户主体或身份。 三、二被告其他主要抗辩意见 (一)二被告与诺赛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二被告认为,根据其工商登记中核准的经营范围,其主营业务为销售食品、健康管理,与诺赛公司主营的基因检测或基因相关业务并非相同行业,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为此提交:1.**公司在2018年5月11日的中国食品报中刊登的声明,该声明载明如下主要内容:第一,**公司销售的***因小分子肽、基因苹果干细胞两款营养产品均取得中国行政区域内食品(SC)资质,资质认证号为SC1134401100721,该产品为食字号食品,不具备药品、OTC等功能;第二,就前述两款产品,**公司从未自己或授权给经销商在任何网络购物平台进行销售。该声明亦发布在**吉信网公司新闻栏目的《***因声明》一文中。2.**公司网核心业务栏目中显示其核心业务为健康管理,包括少年儿童优势成长、青壮年亚健康调整、中老年健康管理等内容。 诺赛公司认可***因小分子肽、基因苹果干细胞两款营养产品系普通食品而与基因无关,并为此提交了许可证编号为SC11344011100721的食品药品许可证的查询结果截图,显示其生产者为中***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慈公司),许可明细显示类别为糖果和固体饮料;但认为根据其提交的公证书,二被告从事的基因检测和与基因有关产品的生产销售,与诺赛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二)诺赛公司对北方中心和“***因”两个名称均不享有权益 二被告认为:第一,对于北方中心名称,北方中心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或组织形式,其并非诺赛公司所称的非法人组织,而只是其内设机构,故北方中心名称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或社会组织名称;第二,诺赛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北方中心的名称在基因科研和基因检测方面的影响力;第三,对于“***因”,诺赛公司未使用过该名称,不能对该名称享有权益。 为此,二被告提交诺赛公司发送的邮件、出具的检测报告、诺赛公司官方网站、百度百科及在百度网中搜索北方中心名称的搜索结果页面截图,显示诺赛公司均简称其为“诺赛基因”,网页中载有诺赛公司与北方中心全称或“诺赛基因”、北方中心全称上下组合的图文标识,均未出现“***因”字样;另提交在百度网中搜索“***因”的搜索结果页面截图,显示“***因肽”或**公司相关信息。其据此认为,“***因”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系由二被告宣传、推广、销售肽产品而产生,在二被告使用该词汇前,“***因”不具有知名度。 (三)**公司系经授权使用采集站牌匾和北方中心名称及信息 **公司称其与诺赛公司自2017年开始合作,诺赛公司授权其推广基因检测业务,其负责向客户采集基因样本并收取检测费用,并将基因检测样本送交给诺赛公司检测并由诺赛公司向客户出具检测报告,**公司每月向诺赛公司缴纳检测费用后由诺赛公司向其开具发票。基于该合作关系,**公司向诺赛公司缴纳1万元授权费用后,取得采集站牌匾并悬挂在其经营场所;其网站中的宣传视频等内容也是在双方合作期间制作。 为此二被告提交:1.2017年3月10日至同年12月20日期间,“genetest”(邮箱为g×××t@sinogenomax.com)向“**吉信报告对账邮箱”(邮箱为4×××5@qq.com)及邮箱4×××6@qq.com发送的邮件截图,其中均为**公司所送样本检测费用核对单,并标注有对应金额。2.诺赛公司向**公司开具的金额总计为26159元的发票。3.诺赛公司员工在双方合作期间对**公司进行培训的视频。 诺赛公司仅认可上述发票的真实性,但否认双方存在合作关系,认为二被告仅委托其进行基因检测业务,不能据此认定二者存在授权合作关系并依法取得采集站牌匾;诺赛公司提交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据此认为与北方中心存在合作关系的单位均须与诺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缴纳20万元押金。 关于培训视频,诺赛公司称系其与案外人北京圣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圣崇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时其所作的宣传,圣崇源公司的监事系二被告实际控制人**茁,与二被告存在关联关系,故二被告获取该培训视频,而因圣崇源公司违反诺赛公司已终止与其合作。并为此提交:1.其员工与***的聊天记录及圣崇源公司的工商信息,显示**茁曾任圣崇源公司监事。2.圣崇源公司与诺赛公司仲裁案件的送达回证及证据清单,该案中圣崇源公司提交其与诺赛公司(北方中心)签订的《基因检测业务代理商合作协议》及诺赛公司(北方中心)于2018年1月2日向圣崇源公司发送的《解除协议通知函》。《基因检测业务代理商合作协议》载明,诺赛公司系北方中心运营主体,全权负责北方中心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市场运作,诺赛公司(北方中心)授权圣崇源公司作为其基因检测产品和服务的代理商,享有授权代理产品在授权区域目标客户的经营权,不得利用诺赛公司(北方中心)品牌推广除基因检测以外的产品和服务。《解除协议通知函》确认上述约定内容并载明,经双方确认,**公司为圣崇源公司旗下客户,圣崇源公司未经诺赛公司(北方中心)同意,允许**公司虚假宣传“基因肽”为诺赛公司(北方中心)重点推介的健康产品,允许**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因”之实验室、专家团队、所获荣誉、最新活动中以诺赛公司(北方中心)名义违规宣传,违反协议约定,故诺赛公司(北方中心)***崇源公司要求解除协议、停止侵权等。二被告对《基因检测业务代理商合作协议》《解除协议通知函》形式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其与诺赛公司之间的合作与圣崇源公司与诺赛公司之间的合作无关。 (四)**公司使用“***因”具有合法性 **公司称其在知晓诺赛公司前就已使用“***因”作为商品名称,并申请注册“***因”相关商标。为此提交:1.商标局于2016年11月23日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其中记载申请人为**公司、申请号为21958968、申请日期为2016年11月18日、申请类别为第44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受理。2.中慈公司与**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签订的《食品加工合同》,约定由双方就加工“***因”小分子肽产品事宜达成合作。3.中慈公司与广州市**印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9日签订的《印刷加工合同》及送货单,约定印刷产品名称为“***因??大豆蛋白肽固体饮料(包装盒)”。4.中慈公司与广州旭发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数字化管理系统合同》及《标签订货单》,其中标签定稿下方显示有申请号为21958968号的商标图样。二被告另解释因其产品是基因小分子肽,且公司人员均为北方人,故其产品和公司名称均命名为“***因”。 诺赛公司仅认可受理通知书的真实性,但认为北方中心在1998年即已成立,二被告并不属于在先使用情形;不认可其他证据真实性。 (五)二被告不应就被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称,根据其提交的《产品推广合作合同》北方公司称其与**公司的股东不相同,属独立法人主体,双方仅在推广基因小分子肽产品上存在合作关系故即便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亦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诺赛公司认为,二被告住所地、经营场所、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员工均一致,北方公司的监事即**公司的股东、经理和执行董事***;且二者业务混同,对外均以“***因”“***因集团”名义进行宣传,宣传的产品和服务、宣传用语及宣传渠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均一致,因此二者系关联公司,应就被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停止,二被告称其在2018年4月收到本案诉讼材料时即撤下采集站牌匾;其提交第2179号公证书记载,**吉信网发布如下声明:1.**公司出具的《关于停止基因检测业务的声明》(落款日期2018年10月12日)载明,截止2018年9月3日其已全面停止基因检测等相关业务的服务,已停止在各平台关于基因检测等业务的宣传;2.北方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3月11日、3月13日出具的《关于经销商、工作室及健康管理中心规范宣传产品的严正通知》载明,要求经销商等工作区域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含有产品功能的宣传,其产品为普通食品不能替代药品等内容。诺赛公司认可该公证书的真实性,认为**公司经营场所采集站牌匾已经于2019年3月13日摘除,**吉信网及微信公众号“***因”中的被诉行为于2019年5月15日停止,其他被诉行为均未停止。 为证明其因被诉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诺赛公司提交的第26661号公证书记载健康无忧网中***因小分子肽产品每盒单价为418元;第25397号公证书中记载***因***舰店中***因肽产品单价为590元,***因***舰店中天赋基因、疾病易感基因检测、全项检测栏目中各项基因检测服务的费用为1600元左右。二被告对此均不予认可,认为上述网站、***舰店均非其运营,产品亦非其销售。 为证明本案合理开支,诺赛公司提交其与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其中一审律师费为3万元)、金额为3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及金额共计为24730元的公证费发票4张。二被告认可上述协议及发票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以上事实,有诺赛公司提交的批复、证书、报道、网页截图、登记表、***、办公用品、名片、图书、公证书、发票、微信截图、合作协议、送达回证、证据清单、解除函,二被告提交的网页截图、发票、检测报告、商标受理通知书、合同、照片、视频,北方公司提交的合同,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中,虽诺赛公司与二被告企业工商信息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不一致,但结合诺赛公司对北方中心的基因科研成果进行市场转化,代表北方中心对外签订基因检测或与此相关的合同,二被告两款产品的食品许可证查询结果、**公司与中慈公司关于加工基因小分子肽的合同、二被告关于基因小分子肽推广的合同,以及二被告自认其推广、销售基因食品的事实,可以认定二被告生产、销售基因食品,故其与诺赛公司从事的基因检测服务等经营范围和相关市场均存在关联性,二者存在竞争关系。二被告即便同时经营健康管理业务,亦不影响其推广、销售基因食品这一事实的存在,故其辩称与诺赛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诺赛公司主张二被告三项被诉行为分别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四项以及第八条之规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其规范的是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因此,市场中的经营者均可以对其他竞争者存在的不当商业宣传提起诉讼;至于经营者是否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或第四项提起诉讼,则需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属于该两项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据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如下三点:第一,二被告使用北方中心及“***因”两个名称的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调整;第二,二被告三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如二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二被告使用北方中心及“***因”两个名称的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调整 首先,关于北方中心的名称,结合科技部关于成立北方中心的批复、北方中心章程以及北方中心对外申报课题或出具的基因检测报告,北方中心系科技部批文成立的国家级基因研究机构,有其设立宗旨、资金来源、主要任务和工作目的,亦有常设机构等工作组织,并可对外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且其亦实际从事了基因科研,参与并完成国际人类基因组测序项目等工作,以及北方中心所获奖励、参与的重要科研项目等事实,北方中心名称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 其次,关于“***因”名称,经营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主张的前提系享有受该法调整的权益,该种权益与著作权法、商标法中的权利不同,应系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实际使用且依法积累了一定商誉等经营利益后所获得的权益。本案中,诺赛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其未使用过“***因”这一简称从事经营活动,故结合其与北方中心的关系,其是否可以根据“***因”这一简称提出主张,关键在于判断“***因”是否是北方中心具有一定影响的简称或是可以与北方中心建立联系的商业标识。因诺赛公司自认其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过“***因”这一名称,且其提交的证据未证明北方中心实际使用“***因”名称,故“***因”并非北方中心具有一定影响的简称。但是,“北方”和“基因”系北方中心全称中最重要且最具有识别性的部分,该两词的组合“***因”足以指示北方中心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从而成为与之建立起联系的商业标识。因此,当他人擅自使用“***因”这一组合名称导致用户混淆时,此种行为可以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所调整的范围,诺赛公司可就该种行为主张相关权益。 在此基础上,结合诺赛公司所提交的其与北方中心合作申报项目,共同获得各项奖励,代表北方中心进行市场化运营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诺赛公司与北方中心存在紧密关系,诺赛公司通过和北方中心的密切合作建立了市场竞争优势;其他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北方中心或“***因”名称的行为,显然系破坏该种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调整。二被告关于诺赛公司对北方中心及“***因”名称不享有权益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二被告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第一项被诉行为 诺赛公司主张二被告实施的第一项被诉行为包括悬挂、使用采集站牌匾,使用北方中心名称及信息宣传其产品与服务,以及使用“***因”名称宣传其产品和服务三项行为,并认为三项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四项。 1.关于悬挂、使用采集站牌匾 **公司认可其在公司经营场所中悬挂该牌匾,但辩称其经诺赛公司授权后使用。结合诺赛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诺赛公司与圣崇源公司的合作协议及解除函记载的内容,以及诺赛公司与**公司的检测费用核对单等事实,仅能认定**公司曾委托诺赛公司进行基因检测服务,但不能认定诺赛公司允许**公司使用采集站牌匾。**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悬挂采集站牌匾之行为属于标识其服务的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诺赛公司或北方中心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 2.关于使用北方中心名称及信息***被告产品与服务 诺赛公司主张二被告通过**吉信网、搜狐号“***因”、***因网、健康无忧网、微信公众号“***因肽专刊”“***因总部”“***因”“北京*****因”“***因招商加盟总部平台”“***因专栏”“大健康论坛小分子肽”、***因***舰店、百度知道、***等平台或方式实施该项被诉行为。 首先,关于二被告是否实施该项前述被诉行为,结合如下因素:第一,**公司认可其系**吉信网、微信公众号“***因”运营主体;第二,微信公众号“北京*****因”“***因招商加盟总部平台”认证主体为个人,微信公众号“***因专栏”认证主体为云南梵恒科技有限公司,诺赛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个人或公司与二被告存在关系;第三,诺赛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微信公众号“***因肽专刊”“***因总部”“大健康论坛小分子肽”、***因***舰店的运营主体,在***因网、健康无忧网发布文章的主体,在百度知道中回答提问的主体,搜狐号“***因”用户身份,上述平台中发布的文章或信息虽与二被告或其产品相关,但不足以认定系二被告实施了发布行为,亦存在他人转发或整理相关产品信息之可能;第四,关于三份***的制作主体,结合***封面和尾页标识中与**公司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公司联系方式、微信公众号二维码),以及***内对**公司及其产品和服务的介绍,亦无其他主体或其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制作主体为**公司。综上,本院认定**吉信网、微信公众号“***因”、***中的被诉行为均系由**公司实施;诺赛公司关于其他平台中的被诉行为亦系二被告实施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公司在**吉信网、微信公众号“***因”、***中使用北方中心名称和信息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一,**吉信网中发布的《每周财经资讯》公司介绍视频中称其与北方中心联合进行基因检测;第二,**吉信网中《社区康养》一文称**公司康养项目系由北方中心共同发起;第三,微信公众号“***因”发布的《都在说基因检测基因检测到底是什么鬼?》一文则称**公司提供的基因检测使用北方中心的专业拭子;第四,《健康族谱加盟指引》***提及与北方中心合作并特别创办了集基因诊断、基因编辑、基因治疗三位一体的健康族谱大健康诊疗系统等内容;第五,《健康族谱中医治未病与慢性病整体解决方案》***封面标识的北方中心名称;第五,《优秀成长基因专业检测》***中提及北方中心推出儿童基因检测等内容。前述视频报道、文章和***,均使北方中心名称与**公司的基因检测、康养项目、疾病诊疗和解决方案等服务建立了联系,具有了指代**公司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功能。据此,考虑到二被告经营业务和相关用户与北方中心存在重合,**公司在**吉信网中发布的公司介绍视频、《社区康养》一文、微信公众号“***因”发布的《都在说基因检测基因检测到底是什么鬼?》一文和其制作的前述***中使用北方中心名称和信息的被诉行为,系使用了北方中心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且足以引人误认为**公司提供的基因检测等服务与北方中心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 3.关于使用“***因”名称***被告产品与服务 结合前文关于诺赛公司未证明微信公众号“***因肽专刊”“***因总部”、搜狐号“***因”、百度知道中的被诉行为系二被告所为之论述,对于该项被诉行为,本院仅评价微信公众号“***因”介绍中使用了并有该公众号提供专业化基因诊断、新资源食品等服务的表述,以及***《健康族谱中医治未病与慢性病整体解决方案》《优秀成长专业基因检测》***封面使用标识两项行为。 《**吉信‘基因肽’营养食品你造吗?》一文中使用“***因”指示基因小分子活性肽产品的行为,二被告合作推广的基因小分子活性肽产品这一产品;微信公众号“***因”的图文介绍以及***则,系将北方中心全称中最具有识别性的“北方”“基因”两个词组进行组合,并将其作为商业标识突出使用以指示**公司基因检测等服务。两项行为均足以引人误认为**公司或其服务与北方中心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 (二)关于第二项被诉行为 结合如下因素:第一,如前文所述,“***因”虽并非北方中心简称,但“北方”和“基因”系北方中心全称中最重要且最具有显著识别性的两个词语,当二者组合并用以指代产品或服务时,已经形成商业标识,并容易使相关用户与北方中心产生联想。第二,诺赛公司和北方中心的成立或组建时间均早于二被告成立时间,且**公司自认其与诺赛公司自2017年开始合作,而北方公司成立时间在双方合作之后;结合北方中心的影响力,二被告不可能不知道“***因”与北方中心之间的联系,而其仍以“***因”为字号注册为北方公司企业名称,明显具有主观恶意。第三,诺赛公司和北方中心、北方公司均系北京市这一地域范围内的主体,且双方经营的业务存在重合。据此,**公司授权北方公司将“***因”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因”这一企业简称,足以引人误认为北方公司与诺赛公司或北方中心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对于诺赛公司主张二被告不得使用与“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相似的简称作为北方公司企业名称的主张,因北方公司并未实施该项行为,故诺赛公司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第三项被诉行为 诺赛公司主张二被告通过**吉信网、北京师范大学网站、《健康族谱加盟指引》***、微信群“基因肽健康群”中用户“肽时代(***因肽)”发布的消息,微信公众号“***因总部”“***因”“***因肽专刊”发布的信息构成虚假宣传。 首先,诺赛公司未举证证明微信用户“肽时代(***因肽)”身份、微信公众号“***因总部”“***因肽专刊”运营主体系二被告或与其存在关联,其主张二被告通过该些方式实施第三项被诉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关于北京师范大学网中**公司招聘信息的上传主体,虽现有证据未显示该主体身份,但通常情况下只有**公司或与其存在密切关联、或受其委托的主体才会发布其招聘信息,而无论是何种情况,招聘信息的获益主体均系**公司,故该项行为后果亦应由**公司承担。 其次,对**公司在**吉信网中发布的其他视频、文章,在北京师范大学网发布招聘信息中提及其与北方中心存在合作,北方中心对其进行技术支持,北方中心推荐其产品等内容,以及在微信公众号“***因”发布的***因与北京大学等大学及领域专家团队合作的信息,在二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与北方中心或北京大学等主体存在上述合作的情形下,该宣传内容不真实,足以造成误导消费者的后果或有此种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据此,诺赛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二被告关于**吉信网和微信公众号“***因”中无与北方中心相关的信息的抗辩,结合第2179号、第2180号公证书系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晚于诺赛公司侵权公证时间,且该两平台均受**公司控制的事实,第2179号、第2180号公证书不能客观呈现侵权公证当时两平台发布的文章和信息等实际情况,本院对二被告该项抗辩不予采纳。对于二被告所称其使用北方中心名称及信息系在与诺赛公司存在合作期间之抗辩,前文已论述,二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合作关系,故对其该项抗辩本院亦不予采纳。 据此,**公司在**公司经营场所中悬挂和使用采集站牌匾,在**吉信网中发布的公司介绍视频和《社区康养》一文,在微信公众号“***因”发布的《都在说基因检测基因检测到底是什么鬼?》一文,以及在其制作的《健康族谱中医治未病与慢性病整体解决方案》《优秀成长基因专业检测》***中使用北方中心名称和信息的被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公司在**吉信网中发布的《**吉信’基因肽’营养食品你造吗?》一文使用“***因”指示基因小分子活性肽产品的行为,以及将“***因”作为北方公司企业字号进行注册登记并作为企业简称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之行为,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二被告在**吉信网中发布的其公司介绍视频、《**吉信公益体检进西山大爱精神获赞…》《**吉信‘基因肽’营养食品你造吗?》《***因牵手**和教授》文章,以及在《健康族谱加盟指引》***中称与北方中心存在合作;**公司在北京师范大学网发布招聘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因”发布***因与北京大学等大学及领域专家团队合作的信息的行为,则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三、二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二被告之间的关系,虽其系独立法人,但结合双方签订的《产品推广合作合同》中约定**公司授权北方公司推广、销售基因小分子肽产品,并授权北方公司使用与“***因”相关的标识,使用“***因”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登记等内容,可以认定二者在使用“***因”这一名称及宣传、推广基因小分子肽产品上存在密切关系。本案中,**公司通过**吉信网、微信公众号“***因”等平台发布***因与北方中心等主体存在合作等信息,其效果及于北方公司,北方公司亦应就该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北方公司应就**公司第二项、第三项被诉行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对于诺赛公司提出的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诉讼请求,结合其认可采集站牌匾已摘除,**吉信网和微信公众号“***因”中的被诉行为亦已停止之因素,二被告应当立即停止如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制作并发放《健康族谱加盟指引》《健康族谱中医治未病与慢性病整体解决方案》《优秀成长基因专业检测》***中使用北方中心和“***因”名称及信息;2.停止在北京师范大学发布的**公司招聘信息中使用北方中心名称;3.停止突出使用“***因”指代北方公司,考虑到“***因”既非诺赛公司注册商标或系北方中心简称,诺赛公司要求北方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依据不足,但二被告应规范使用北方公司企业名称,不得单独突出使用“***因”字号或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北方中心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关于诺赛公司提出的消除影响主张,考虑到两个方面:第一,二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影响范围较广,必然对诺赛公司商誉造成影响;第二,二被告实施的混淆和虚假宣传行为涉及基因检测、基因食品等关乎民生的服务或产品,如不在一定期间和范围内消除影响,不足以消解相关公众误解,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据此,本院对诺赛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位置及期间,本院将综合考虑二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的范围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诺赛公司虽提交与二被告服务或产品单价相关的证据,但该些产品并非二被告官方公布或经其确认的价格,不足以作为其非法获利之依据;据此,在诺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和二被告非法获利的数额的情形下,本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第一,**公司通过**吉信网、微信公众号“***因”、***等多个平台和方式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部分行为自2017年5月持续至2019年5月,部分行为则至今未予停止,持续时间较长;第三,与基因检测服务或基因食品相关的宣传,关系到相关公众的健康等重大利益,**公司的混淆和虚假宣传行为造成的后果较为恶劣;第四,在**公司曾委托诺赛公司从事基因检测服务的情形下,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采集站牌匾、北方中心名称、信息以及“***因”名称,存在较大主观恶意;第五,诺赛公司未举证证明二被告宣称其与北京大学存在合作等虚假宣传行为对其造成了实际损失。据此,本院酌定**公司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向诺赛公司支付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150万元。鉴于在案证据仅显示**公司与北方公司仅在“***因”名称的使用上存在合作或授权关系,而**公司实施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除此之外还涉及基因检测、社区康养、疾病解决方案等服务;因此,在现有证据未证明北方公司参与了所有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下,北方公司应对前述经济损失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诺赛公司为本案所付开支中的合理部分,二被告应一并予以负担。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第四项,第八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规范使用被告北京***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不得单独突出使用“***因”字号或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吉信网(网址为www.bjtbjx.cn)首页以及微信公众号“***因”首页连续一个月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0元及合理开支35000元;被告北京***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开支1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38元(原告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弓 审 判 员  张 璇 人民陪审员  **全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思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