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55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北方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郑州市。 再审申请人北京**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北京北方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简称诺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2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北方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诺赛公司系本案适格主体缺乏证据证明。诺赛公司是一独立法人,既非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CHGB,简称北方中心)的批准机构,又非北方中心的上级单位,无权作为本案原告起诉。北方中心既然是非法人组织,其本身就有资格作为“原告”进行起诉,无须他人替代。北方中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2.原判决认定**公司、北方公司销售“基因食品”缺乏证据证明。3. 原判决认定北方中心名称是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缺乏证据证明。4.原判决认定诺赛公司享有“北方基因”名称权益缺乏证据证明。5.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误。北方中心与**公司、北方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公司已取得“北方基因”注册商标,有权使用“北方基因”的名称。**公司、北方公司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相关被诉行为已全部停止。6.原判决判令**公司、北方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5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7.原判决程序违法,剥夺了**公司、北方公司辩论的权利。**公司、北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由本院提审,并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诺赛公司的诉讼请求。 诺赛公司称,1.北方中心主要从事和基因相关的科研工作,并长期向消费者提供基因检测服务,诺赛公司负责对北方中心的科研成果进行商业开发转化以及市场运作,并代表北方中心签署与基因研究、基因检测相关的合作协议,诺赛公司和北方中心二者相互依存发展,相互支撑。2.北方中心既不是内设机构,也不是分支机构,而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由诺赛公司行使法人权利。3.北方中心虽属于非法人组织,但也是从事人类基因组的研究和检测服务的专业机构。4.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北方公司推广销售部分食品的客观事实是存在的。5.诺赛公司对北方中心的科研成果进行市场转化,**公司、北方公司与诺赛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相关市场存在关联性,存在竞争关系。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北方中心系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诺赛公司与北方中心存在密切关系,两者通过密切合作建立了市场竞争优势,故本案作为不正当竞争纠纷,诺赛公司系适格主体,可以基于上述合作关系形成的市场竞争优势主张相关权益。**公司、北方公司与诺赛公司具有竞争关系。原判决认定**公司、北方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而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程序亦合法,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公司、北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北方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亓 蕾 审  判  员   宋 川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黄 涛 书  记  员   何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