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民终6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皂君庙乙2号院第四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139号主楼31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齐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上诉人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天堂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7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核算未休年假工资、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就***工资标准审查不清;在核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存在计算错误;综上,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70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芳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苑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