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08民初27041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皂君庙乙2号院第四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人事经理,住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主楼31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齐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住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天堂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数字天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方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我与数字天堂公司在2009年3月10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数字天堂公司支付2009年3月10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是未休年假工资161535.13元,东方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数字天堂公司支付2015年8月8日至2016年3月1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19997.53元,东方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数字天堂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月2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6922.31元,东方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数字天堂公司、东方通公司共同支付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11月2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120459.06元;6、数字天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8870元,东方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7、数字天堂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年终奖金16666.67元,东方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09年3月10日,我入职数字天堂公司。2015年4月24日,东方通公司成为数字天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母公司。2016年3月19日,数字天堂公司总经理**召开高管会议,在此会议上口头向我宣布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4月27日,数字天堂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在高管的微信中正式提出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数字天堂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东方通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于2009年7月1日从北京科技大学毕业,当日与数字天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0月23日,***被任命为副总经理。2014年7月开始,***月工资标准为税前20000元;2016年1月15日开始,***月工资标准为税前25000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20000元,绩效工资5000元。2015年4月,东方通公司成为数字天堂公司的母公司,当月东方通公司与数字天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5人签订《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协议》及《盈利承诺补偿协议》,双方未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同时,数字天堂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他4人签订《无偿赠与协议》。2016年2月22日,***与数字天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数字天堂公司借给***250000元,用于购买自住房,此后逐月按1万元标准从***工资中扣除。***正常工作至2016年4月27日。 ***主张,2009年3月10日,其到数字天堂公司处实习,双方签订实习协议,实习期间其任交付工程师,月工资标准2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实习期间工作时间为9时至18时,中午休息1小时,每周工作5天,周六日休息。2009年7月以后的工作时间为9时至18时,中午休息1小时,每周工作5天,周六日休息;2014年1月,工作时间调整为9:30分至18时30分,中午休息1小时,每周工作5天,周六日休息。2016年3月19日,数字天堂公司总经理**在开高管会议时宣布开除其;2016年4月27日,数字天堂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在微信群中表示“开了***”。数字天堂公司支付其工资至2016年4月27日。另外,其自2009年3月10日开始,每年应享受5天年假,其从未休过;2016年,数字天堂公司批准其休婚假及年假共10天,因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其没有休。数字天堂公司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年8月,缴纳住房公积金至2016年9月。其2015年年终奖为50000元,2016年2月3日支付32000元,2月4日支付18000元。其没有提供过报销票据,根据公司规定,报销单需要由报销人签字,还需要经报销人领导签字,其是研发人员不存在公司核销商务费用的情况。庭审中,***表示因数字天堂公司与东方通公司是关联公司,在人事管理上存在交叉,数字天堂公司的人事处理决定需要经东方通公司同意,故二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故其要求东方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数字天堂公司(甲方)与其于2009年7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载明:合同期限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试用期至2009年8月19日;乙方担任项目开发工程师;甲方实行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的工作制度;双方合同解除后,除非因甲方违约而解除,否则乙方一年之内不得在同行业其他公司工作,乙方认可竞业禁止的补偿在工资待遇中已经体现。数字天堂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提供电子邮件列表及相关电子邮件,以证明加班情况。数字天堂公司不认可电子邮件列表的真实性,认可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但表示电子邮件不能证明其公司安排***加班,且***任副总经理后应当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提供银行交易记录,该记录显示数字天堂公司于2009年5月6日支付560元,于2009年6月5日支付1080元。数字天堂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提供《关于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东方通公司,乙方***等5人;乙方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至从数字天堂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从事与甲方或数字天堂业务相同或相竞争的投资或任职行为。东方通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提供其与**的微信记录。该记录显示**向***转达**对于辞退补偿的意见,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数字天堂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提供公证书。该公证书是对***的微信内容进行公证。该公证书显示:数字天堂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4月27日在微信中表示“开了***,我受不了这种人了,能好散就好散,谈不妥就打官司,受够了”;***回复“请走后面流程,真的很累了”;**表示“王总说气话了,没有开你,下个月起,你的绩效调整为4/6,薪资不变,岗位不变,职责不变,你愿意耗着就耗着,耗两年也是这样,但必须遵守公司劳动制度,每天必须9点到公司,6点下班”。数字天堂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说的是气话,不是解除的意思。同时,数字天堂公司表示**发表过该言论后未向***表示过撤回。***提供2015年11月15日其与**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显示:***向**发送加班申请,**回复“然亮,副总不用发加班申请,不记考勤,你若要带薪休息只要我批就可以了”。数字天堂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数字天堂公司主张,2009年4月27日,***到其公司实习,双方签订实习协议,但其公司现无法找到该协议。***是实习生,每天50元补贴,按实际出勤情况支付,实习期间的工作时间无法核实。***属于研发部门,执行的是弹性工作制,只要工作时间每天满8小时,每周工作5天,周六日休息,研发部门一直都是执行该制度。***被任命为副总经理后,也执行该工作时间。2016年2月5日,***提出请假半年,到美国学习神学未获批准,**与***发生争执。2016年4月27日之后,***擅自离岗,至今旷工,其公司邮寄了旷工通知书;其公司未与***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其公司支付***工资至2016年4月30日。另外,***自2010年7月开始每年享受5天年假,***未休2015年的年假,其公司批准***休2016年年假,但***没有休;之前的年假,***均已休完。其公司给***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年10月,缴纳住房公积金至2016年9月。***2015年年终奖为18000元,与2016年1月的工资同时支付,***所述32000元是报销款,不是年终奖。2009年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年终奖发放,但2015年12月21日新的员工手册中就没有年终奖发放制度,2016年开始就没有年终奖了。***是其公司副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其公司给其一定的报销额度,核销一些商务支出,由报销人提供票据。其公司认可东方通公司与其公司高管人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数字天堂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2015年12月21日发布的员工手册。该手册显示符合晚婚年龄的员工可享受10个工作日的晚婚假。该手册中未有年终奖的约定。***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数字天堂公司提供2009年4月1日发布的员工手册。该手册中载明:年终奖是公司对员工整个自然年度综合表现的奖励,具体的发放时间视公司年终业务总结进程以及个人绩效考评进程而定;员工无论任何原因离职,离职时年终奖尚未发放的,员工不能享受相应的年终奖。***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数字天堂公司提供旷工通知书及快递单。快递单显示收件人为**。同时,数字天堂公司表示该***的邮寄地址及电话是其公司向员工询问的。***表示其从未收到过上述通知,邮寄地址不是其住址,电话也不是其手机号码,也不认可***。数字天堂公司提供2016年3月24日***与**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该记录显示***申请休婚假,**批准***休婚假3天、年假5天。***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数字天堂公司提供2014年至2016年期间薪资表。***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数字天堂公司提供费用报销单及办公用品发票。其中费用报销单中未显示有***的签字确认。***不认可报销单的真实性,同时表示其从未报销过办公用品。 东方通公司主张,其公司收购了数字天堂公司,出于未来盈利考虑,其公司为留住技术人员,故其公司才与数字天堂公司的高管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等4份协议。 2016年5月9日,***以要求确认其与数字天堂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数字天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竞业限制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绩效工资、工资、年终奖,并要求东方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确认***与数字天堂公司自2009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数字天堂公司支付***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5938.72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了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一节。***虽主张其与数字天堂公司于2009年3月10日建立劳动关系,但***与数字天堂公司均认可***于2009年7月1日才大学毕业,而此前***在数字天堂公司实习,加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也是从2009年7月1日起。鉴于上述原因,本院对于***要求确认其与数字天堂公司在2009年3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庭审中,***与数字天堂公司均确认***正常工作至2016年4月27日。据此,本院确认***与数字天堂公司于2009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一节。**作为数字天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实施与其职务相关的行为时可以代表数字天堂公司。本案中,**在微信群中明确表示开除***,***亦看到该微信,此时已经产生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后作为数字天堂公司总经理**虽表示**说的是气话,但作为当事人的**,还是作为用人单位的数字天堂公司在事后均未明确表示存续劳动关系。而数字天堂公司此后继续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反驳***的主张。在此情况下,本院采信***的主张,即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4月27日解除。鉴于数字天堂公司现抗辩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而未就劳动关系的解除理由提出抗辩意见,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数字天堂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综上,数字天堂公司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鉴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已经超过上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应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计算基数。东方通公司虽系数字天堂公司的母公司,但二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且***仅以人事上存在交叉,数字天堂公司的人事处理决定需要经东方通公司同意为由要求东方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一节。***主张其自2009年3月10日起每月享受5天年假,但***于2009年7月1日才大学毕业,***的该主张,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本院确认***自2010年7月1日起每年享受5天年假。据此,本院对于***要求数字天堂公司支付2009年3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数字天堂公司主张***2010年6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年假均已休完,但针对该主张,数字天堂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数字天堂公司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数字天堂公司理应支付***上述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数字天堂公司认可***2015年年假未休中,故数字天堂公司亦应支付***2015年未休年假工资。至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一节。从本案查明看,***向数字天堂公司申请休的是婚假,而数字天堂公司指示是让***将婚假及年假一起休,而***对于婚假、年假天数提出异议,最终***并未休。在此情况下,数字天堂公司仍应支付***上述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同样,理由如前所述,***要求东方通公司对未休年假工资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一节。加班指的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提出劳动。现***虽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休息日、法定工作日加班的情况,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数字天堂公司安排其加班及其加班的具体情况。同时,考虑到***自2015年10月开始担任数字天堂公司的副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另外,从***提供的证据看,***向**提出加班申请,而**明确表示作为副总经理加班无须申请,需要带薪休息只要经批准,此表述实际是告知***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综上,***要求数字天堂公司、东方通公司支付休息日及法定工作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一节。东方通公司与***签订的《关于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东方通公司作为母公司与作为数字天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签订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作为用人单位的数字天堂公司亦表示认可该协议,故该协议合法有效。现***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数字天堂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的标准支付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11月2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而东方通公司作为签订该合同的主体,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年终奖一节。数字天堂公司提供的***亦认可真实性的2015年发布的员工手册中对于年终奖并未明确约定。2009年发布的员工手册中虽有年终奖的约定,但***的情况也不符合支付年终奖的情形,故***要求数字天堂公司、东方通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年终奖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2015年年终奖的金额一节,数字天堂公司虽主张2015年年终奖为18000元,但针对该主张,数字天堂公司并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故数字天堂公司理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鉴于此,本院采信***的主张,即***2015年年终奖的金额为5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二OO九年七月一日至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O一O年七月一日至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六万七千四百三十二元。 三、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十九万七千六百四十元。 四、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四万五千三百四十八元;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巩煜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