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9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北兴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智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华北兴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智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参加评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北兴业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华北兴业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华北兴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1元,减半收取525.5元,由上诉人北京华北兴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