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东德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远东德丰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1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远东德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高新三街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众德泰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路2号院1号楼B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远东德丰科技有限公司与众德泰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25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远东德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众德泰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商业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众德泰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无对外投资、无网络银行账号、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众德泰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商业银行账户均已被冻结,无可供执行的商业银行账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众德泰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目前被执行人众德泰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25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林 骁 审  判  员   ***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