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8984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北京远东德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高新三街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远东德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德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远东德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远东德丰公司支付2004年9月30日至2010年10月30日期间未缴纳社保补偿金8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远东德丰公司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因不服仲裁裁决,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远东德丰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原告***系因身体原因离职,双方做了财务结算,没有其他问题。原告***在2020年提起劳动争议,时效已经过了,不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
***本人系农业户籍,于2004年10月1日入职远东德丰公司,2010年11月离职,远东德丰公司为***缴纳了2009年2月至2009年10月期间的工伤保险,未缴纳其他保险。***主张其不知道远东德丰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等,提起仲裁后才知道该情况,要求远东德丰公司支付2004年9月30日至2010年10月30日期间未缴纳社保补偿金,远东德丰公司称已过仲裁时效,不应支付。
2021年1月11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申请:远东德丰公司支付2004年10月30日至2010年10月30日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80000元。2021年2月18日,该委做出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179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裁决,持所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人系农业户籍,于2004年10月1日入职远东德丰公司,2010年11月离职,远东德丰公司未为***缴纳该期间的养老保险,应支付***2004年10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损失。远东德丰公司虽称***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但其在仲裁时未提出时效抗辩,本院对其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经核算,远东德丰公司应支付***主张的2004年10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期间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2202.15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远东德丰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2004年10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2202.1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远东德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