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初1181号
原告: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州区广田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胜利路6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市天地禾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二段87-1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州市古塔区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州区广田种苗有限公司、锦州市天地禾种子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4225元,退回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审判长 赵 林
审判员 王 莹
审判员 季 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