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初1182号
原告: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
被告:普兰店区***农资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办事处***社区**。
经营者:***,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原告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兰店区***农资经销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因被告普兰店区***农资经销处已进行工商注销登记,原告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4,25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应予退还14,2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林
审判员 季 烨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