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普兰店区某某农资经销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初1182号 原告: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 被告:普兰店区***农资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办事处***社区**。 经营者:***,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原告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兰店区***农资经销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因被告普兰店区***农资经销处已进行工商注销登记,原告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4,25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应予退还14,2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林 审判员 季 烨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