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初1183号
原告: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岗店街道忠良蔬菜育苗室,经营场所辽宁省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
经营者:***,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商户工作人员。
原告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岗店街道忠良蔬菜育苗室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1425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申请撤诉,退还原告14225元)。
审判长 赵 林
审判员 王 莹
审判员 季 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