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3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运城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愿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科技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3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愿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愿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一亿零五百三十九万二千二百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愿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愿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十七万五千五百零三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愿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星
审 判 员 ***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