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成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斯科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满村镇高科技医疗器械产业园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纺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斯科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科赛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1)豫0783民初65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未将***和斯科赛斯公司签订的《协议书》送达上诉人,上诉人无法确认***与斯科赛斯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而且***和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诉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二、斯科赛斯公司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对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已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亦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斯科赛斯公司之间以及斯科赛斯公司与经纬纺机公司之间分别签订有《协议书》及《产品购销合同》,二者法律关系不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同,斯科赛斯公司与经纬纺机公司之间的诉讼本院已裁定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基于和斯科赛斯公司之间的《协议书》将经纬纺机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1)豫0783民初6538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