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7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成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柯金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新港南区***与四合路交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柯金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5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称已经与合肥柯金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 珍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