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302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旭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北京旭普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63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管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