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旭普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302执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旭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北京旭普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票据金额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工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三个(金额较少不宜执行),除此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财产调查结果,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管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