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08民催25号
申请人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2层048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为3100005124286692,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月17日,金额为人民币98229.50元,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出票人为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汇票号码为3100005124286692,金额为人民币98229.5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有权向付款行申请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冲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覃 卫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