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

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08民催25号 申请人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2层048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为3100005124286692,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月17日,金额为人民币98229.50元,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出票人为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汇票号码为3100005124286692,金额为人民币98229.5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有权向付款行申请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冲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覃 卫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