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

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与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30356号 原告: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2层048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和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安恒利通公司)诉被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固集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高增播独任审理。原告安恒利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顶固集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恒利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顶固集创公司:1.向安恒利通公司支付已对账部分所拖久的货款116478元。2.向安恒利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219.72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30日止,实际数额以判决之日为准);3.本案诉讼费由顶固集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1日,签订了《购销合同书》《供应商管理库存合作协议》,约定安恒利通公司为顶固集创公司供货。合同签订后,安恒利通公司及时向顶固集创公司提供了所有货品。据此顶固集创公司应于2019年06月30日前向安恒利通公司支付货款,但截至起诉时止,就已对账部分所拖久的货款顶固集创公司尚有116478元未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若顶固集创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则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向安恒利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此截至2019年8月30日止,顶固集创公司需向安恒利通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219.72元,故诉至法院。 顶固集创公司答辩称,1.双方合作期间,安恒利通公司出现多次违约、连续在未履行产品变更手续的前提之下擅自变更5072锁体产品的结构和衬板,并将未履行变更手续的产品批量供货至顶固集创公司。顶固集创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锁体无法正常安装使用,锁体斜舌部分无法弹回固定位置等重大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给我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及品牌损失;2、鉴于安恒利通公司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以及擅自变更产品结构与衬板己涉嫌严重违约,顶固集创公司依照双方所签订的《产品质量保证协议》《购销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向安恒利通公司发出了(2019)007《供应商处罚通知单》,该通知单明确载明了安恒利通公司所供应锁体存在的质量问题、擅自更改的事项、事件的严重性、处罚的依据条款以及处罚的金额等细节;3.双方所签订的《产品质量保证协议》第4.5条、第4.6条以及《购销合同书》第五条均有约定,顶固集创公司通过比对安恒利通公司所提供的5072锁体与双方事先确认并封存的样品后发现:安恒利通公司所供应的锁体无论是在内部结构上还是在衬板的打孔方式上都与封样的参照物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且该类区别是在安恒利通公司未履行任何通知、报备等程序的前提下擅自变更的,顶固集创公司在收货时对变更的情况并不知情。综上,安恒利通公司擅自变更了产品的内部结构与衬板的打孔方式,其违约在先,且该行为已对顶固集创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与品牌损失,顶固集创公司扣取安恒利通公司的相关货款的行为是依照《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及《购销合同》的规定进行合法维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2月16日,安恒利通公司向顶固集创公司函件告知锁体5072NZ-20因产品标准规范问题退回返修,安恒利通公司再次将5072NZ锁体的具体技术参数发给顶固集创公司确认,并附图纸,附图5072NZ外形尺寸图有手写字体“同意以上尺寸,顶固***2017.2.17”。 2017年5月10日、2018年1月1日、2018年10月25日,安恒利通公司(乙方)与顶固集创公司(甲方)先后签订《购销合同OEM》《购销合同》编号尾号为544、《购销合同》编号尾号为103,合同约定乙方按照合同内容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给甲方提供防火锁系列产品和服务。合同第一项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乙方同意按照合同内容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给甲方提供锁类、五金系列产品和服务。合同第二项就价格条款约定:1.产品报价必须以书面形式,且需按照成本分析表的格式填写,双方负责人签名确认后生效,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2.产品的价格以下达采购订单时的原材料市场价格为基准,当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浮动超过10%双方均有权重新议定价格,但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新价格从双方负责人书面确认后的下一批订单起开始执行;3.因任一方建议改变材料、制造工艺或改变质量标准导致产品成本降低的,乙方应立即按新成本调整产品价格;4.当甲方下达特殊订单时(包括工程订单、促销订单等),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甲方完成,并按双方重新协商的单价和时间执行特殊订单。合同第三项订单条款约定:1.甲方向乙方下达采购订单或更改订单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采购订单需经甲方相关负责人签名后方可生效,且订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编码、名称、规格、数量、颜色、交货日期等必须明确。2.乙方收到甲方订单,必须认真核对订单内容,有异议及时与甲方联系。2.1乙方无异议的,在一个法定工作日内确认回传。如未按时回传,当作乙方默认接受甲方采购单所示的交货时间以及订货数量等内容:2.2乙方有异议的,乙方提出建议并回传,如甲方认可乙方的意见,甲方在一个法定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如甲方未按时回传的视为默认。2.3乙方有异议的,乙方提出建议并回传订单后,若甲方不认可,双方协商处理。交期等信息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常规交货时间处理。2.4签字后的(或默认的)订单按上述时间开始生效。第五条就检验条款约定:1.质量标准: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甲方企业标准,甲方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应向乙方说明;未制定企业标准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则应符合行业标准。若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更新,产品应符合最新标准要求。图纸上有明确要求的项目以图纸为准。2.收货凭证不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甲方已对验收货品内在质量表示认同,仅作为甲方对已收到货品的规格、数量、颜色等的确认及外观的初步查验、认可。3.乙方如对产品有内部结构、材质、工艺条件等改动,必须事先如实报备甲方,改动后的产品必须经甲方鉴定合格或书面确认后,方可批量生产,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须免费提供数据、图纸给甲方使用。4.当甲方有需要时,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无偿提供产品检验报告。5.甲方向乙方反馈的质量异常单信息,乙方需在收到书面传真后二个法定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提出改善措施,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有效回复和改善,甲方有权取消,在乙方下达的采购订单,同时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或通过第三方处理,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6.保质期限:乙方提供甲方的产品,产品的保质期限为两年(自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若本保质期限与《产品质量协议》有冲突,按《产品质量协议执行》,如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有质量问题时,所造成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7.售后维修配件配送方案:在合作年度采购中,常用易损零配件按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免费配送给甲方(具体明细以甲方实际需求为准,若本条涉及费用《产品质量协议》有冲突,按《产品质量协议》执行),作为售后应急使用。以便甲方接到异常退货、投诉后,能够快速进行简单维修。第六条就退货条款约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货品退回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双方确认的质量标准的;乙方自行提前送货或者送货数量超出采购订单数量的;甲方在全检后发现属于乙方质量问题的;乙方的送货单信息不符合甲方对送货单要求的;2.由于乙方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客户退货或经济赔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不良品,若产生诸如客户赔偿等费用时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3.当产品发生批量性或严重质量问题,且甲方认为有需要时,乙方应该及时配合甲方派人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理、维修或更换,质量问题属于乙方责任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4.送货数量较多的情况下,可先采用抽检方式进行验收。抽检不良率低于10%的,甲方可视情况特采处理;抽检不良率高于10%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费将产品带回全检,自拒收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供货。若乙方产品单项不良率高于10%时,视为整批质量事故,乙方应予召回,提供解决方案,进行更换或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5.甲方通知乙方退货后,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货物退回。若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货运站退货的,需出具书面委托书。若出现退货数量不准确、损毁、灭失等情况的双方协商处置,退货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超过七个工作日没有执行退货流程,甲方可强制将货物退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出现退货数量不准确、损毁、灭失等情况的甲方不承担退货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出具的退货单,若因物流或其它原因乙方未在退货当月收到退货产品的,甲方可以在当月对账单中给予扣除。第七条就货款结算进行约定:1.付款时间与付款方式:每月5日前核对上月账目,结算方式:月结30天。甲方以电汇、现金转账或者银行承兑形式支付。2.乙方按照对账金额给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6%);3.乙方在首次请款前需将汇款资料原件提供给甲方,乙方资料有变更,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货款支付延期等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根据对账金额开具发票,甲方确认发票无误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货款(先开票后付款)。乙方给甲方开具发票的内容必须跟送货的产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相一致。如开具发票不相符,甲方有权利做退票处理并且乙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第八条就违约责任约定:1.甲方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乙方货款,如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甲方事先应取得乙方的同意,在得到乙方的同意后,应视为甲方按约定时间支付乙方货款。如乙方没有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交货,甲方有权按延误交货时日同等条件延迟支付乙方货款或按《商务补充协议》处理。如甲方同意能延迟交付的,不计算乙方延迟交货。 《质量保证协议》第4条关于供货产品防护要求约定如下:4.4.2乙方对原材料应实行严格的进货检查,建立必要的机构,配备必须的人员、设备、仪器和场地建立和保存进货检验原始记录和质量档案。***不具备某项材料进货检验条件者,应建立严格的试验验证、委托检验制度和相应的质量档案。4.5乙方经甲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原材料、工艺、制造地、制造设备和指定品牌。因某种原因乙方需对设计、原材料、工艺、制造设备、制造地及其定点单位更改变动时,其处理应符合下述五个原则;4.5.1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原因,征求意见。4.5.2按甲方认可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严格质量认定和充分摸底验证,安全件和关键件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第三方机构)检测试验报告。4.5.3同甲方共同商订对更改后的样品进行认定或试用验证的方案,按双方商订的方案向甲方提供样品。4.5.4甲方按双方商订的方案进行认定或试用验证,并将结果通知乙方。4.5.5如合格,双方按认定试用结论修改相应的技术资料。4.6若甲方发现乙方未书面通知甲方并未经中方同意,私自进行以上变更的,均视为违约,不论是否有对甲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乙方同意按变更批产品货款的50%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货款中直接扣除。若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此额度时,按本协议的“质量损失赔偿”条款的规定追加违约赔偿。4.7乙方生产过程工序质量控制,乙方应在形成最终产品的--些关键工序上建立必要的质控点,随时监控工序质量和产品质量,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稳定性。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质控点的设置及检测状况图》。4.8出厂检验:乙方在交货前,必须实施出厂检验,并有记录存档。若自检报告虚假,甲方可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批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取消当批订单或供货资格。6.不合品的处理约定:6.1对于甲方验收检验时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拒收。6.2对于甲方验收检验不合格并决定予以退货的不合格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两天内,与甲方确认并做出后续处理。需要退回的乙方产品,乙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收回,否则甲方有权按乙方产品所占的仓储面积按每平方或每个立方1元每天计算仓储占用费,并不负责产品保管及维护,包括产品丢失及损毁的责任。若乙方超出规定时间二周仍未办理退货,乙方同意该不合格批产品由甲方发快递或物流直接退货并收取相关仓库占用费。(收取保管费用)。6.3被判为不合格的验收批,如果不合格产品的质量特性未严重偏离标准且为非致命缺陷时,因生产急需,在生产过程中能有效控制质量的前提下,可采取有条件、有限度的宽收使用,但同时会伴有一定的经济扣罚;6.3.1、不合格批为B类轻微不合格宽收使用的,每批扣供货款的2%-5%(含税价),产生的人工费用按20元/小时/人收取;6.3.2、不合格批为A类严重不合格宽收后需分选才能使用的,每批扣供货款的5%-10%(含税价)产生的人工费用按20元/小时/人收取:6.4由于交收产品严重不合格不能宽收降标使用而引起停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6.5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接受甲方的处理方法。 2017年6月5日,RK5072NZ双舍锁体面板螺丝空变更通告显示,RK5072锁体变化由原来的两头圆孔及中间六方孔,变为统一的梅花孔,在该回复函中,安恒利通公司明确升级后的锁体综合性能及配件没有变化,仅面板上螺丝孔的外观形状有变化,不影响安装和使用,因此未向客户发出相关书面通知。 2017年11月2日,关于5072产品升级斜舌变更通知显示,5072锁体斜舌为内圆弧斜舌变更为无圆弧斜舌,锁体其他部分并未变更。 2018年5月29日,双方沟通情况:安恒利通公司:“上午我们技术和你们质检的人沟通了一下,是斜舌有的有问题,有些严重,有些问题不大。我们工厂建议再检一批,然后有问题的退回。因为你们的检验标准比较高,我们也会考虑一下今后该款产品的订单是否再接单”;顶固集创公司:“***,这批货最终的结果是退货”;安恒利通公司:“退吧,地址联系电话如下发完给我物流单”。 2018年6月15日,关于3000套5072NZ-20不符合顶固集创公司的产品标准退回要求返修,安恒利通公司发函给顶固集创公司,告知安恒利通公司的产品规格标准是斜舌倾斜度不大于0.5毫米,无法满足顶固集创公司的0.2毫米的标准,因此建议顶固集创公司做退货处理,就此款产品型号订单不再接单。 2018年6月15日至6月27日,双方沟通情况:顶固集创公司:“锁体我们收到了,品质经理看到了,他说还是不行,斜舌高低不平要控制在0.2毫米以内,方舌控制不高于0.1毫米”;安恒利通公司:“这个订单我们不能接,上次的问题没有解决,没办法接单,你们要求的0.2毫米我们达不到这个标准”;顶固***:“***有个好消息,经过公司领导讨论,你们的锁体我们可以接受,今天会再走一次流程,有最新消息通知你。对于我来说也是个最好消息,这都欠货差不多4000多把”;安恒利通公司:“我们和技术也一直在研究你们提出的问题,我先和技术沟通一下”。顶固集创公司:“我们是对于你返修后的样板标准可以接受”。安恒利通公司:“如果继续采购这个型号,我们也会在发一套锁体样品进行最终确认。” 2017年11月2日安恒利通公司将5072锁体斜舌为内圆弧斜舌变更为无圆弧斜舌,锁体其他部分并未变更。告知顶固集创公司,目前3000套订单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日起新采购订单,按新标准执行。 2019年5月对账单显示,产品名称:防火管井锁锁体安恒产品型号55ND顶固产品型号DFSG5500-SS数量215单价15元,标准防火锁体等,应付账款金额45492元。顶固集创公司注明:扣5月卸货单13元,2019年5月应付款45479元,上月立付余额11488元,5月付款1194元,截止到5月31日总欠款55773元。该账单有双方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工作人员**、***、***的签名。 2019年6月对账单显示,货款金额24909元,退货金额391元,应付账款金额24518元。顶固集创公司注明:根据品质部开出处罚通知书,供方承担金额94739.61元,2019年6月应付款-69830.61元,上月应付月55773元,6月付款10294元,截止到6月30日总欠款-24351.61元。 2019年7月对账单显示,应收账款金额20954元。顶固集创公司注明:退货标准防火锁体1件,单价29元,2019年7月应付款20925元,上月应付余额-24351.61元,截止到7月31日总欠款-3426.61元。。 2019年8月账单显示应付账款金额25556元。顶固集创公司注明:2019年8月应付款25556元,上月应付余额-3426元,8月付款0元,截止到8月31日总欠款22129.39元。2019年9月4日。 2019年6月26日,顶固集创公司向安恒利通公司开具供应商处罚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关于供方擅自更改5072锁体结构和衬板事宜。1.贵司所供的5072锁体,在天津工地安装后出现锁体斜舌部分回不到固定位置,我司售后服务人员前往工地对问题产品进行分析:结果发现现场出现两款锁体,外观相同,内部结构不同,一款锁体壳上带有斜舌导向孔;另一款没带斜舌导向孔,影响使用。属未经我司同意私自内部结构,并未及时通知我司技术品质部门导致配置出现问题并造成售后出差现场返工处理,产生差旅费9739.61元+人工费用5000元=14739.61元,且严重影响到我司品牌形象。2.在无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私自将衬板上的螺丝孔由原来的圆孔变成花孔,批量供货到我司,我司发现并提出后才补相关更改手续确认流程。供方连续2次更改均未提前与我司相关部门沟通确认,依照我司与贵司签定的《购销合同书》第五条检验条款,第3款:乙方如对产品有内部结构、材质、工艺条件等改动,必须事先如实报备甲方,改动后的产品必须经甲方鉴定合格或书面确认后,方可批量生产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免费提供数据、图纸给甲方使用。同时按照《质量保证协议》4.7及4.7.6条款:若甲方发现乙方未书面通知甲方并未经甲方同意,私自进行以上变更的,均视为违约,不论是否有对甲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乙方同意按变更批产品货款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18.11-2019.2共计送货11000个锁体,按照协议需支付违约金11000*16*50%=80000元,供方需承担售后返工费用14739.61元;违约金80000元,合计94739.61元。附件照片显示,锁体存在两侧无圆弧斜舌与两侧有圆弧斜舌的差异,锁体衬板的螺丝**在圆孔与花孔之差异。 顶固集创公司提交了机票等差旅费,主张是因安恒利通提供产品的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 庭审中,顶固集创公司认可收到的5072锁并未退还给安恒利通公司,而是经改造后使用在其他某项工程上。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产品质量保证协议》、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供应商处罚通知单及附件等证据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5072锁体由两侧无圆弧斜舌变更为两侧有圆弧斜舌,锁体衬板的螺丝孔由圆孔变成花孔的改变是否违反约定?顶固集创公司的扣款94739.61元的行为有无合法依据? 5072锁体的款式变更未通知对方,但是从双方沟通的证据上看,安恒利通公司向顶固集创公司发送变更的5072锁体后,双方就变更锁体进行过沟通和讨论,安恒利通公司提供样板,经顶固集创公司检验并且经双方联系人沟通确认可以接受后,顶固集创公司要求发货,发货后如不符合顶固集创公司的标准,安恒利通公司也提出对方可以作退货处理。双方在沟通中明确约定,产品不符合标准可以退货,但是顶固集创公司未将该批货物返还而是安装到其他工程上,据此视为顶固集创公司认可并接受变更后的5072锁体,因此顶固集创公司关于锁体存在无法安装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顶固集创公司的扣款94739.61元的行为没有依据。顶固集创公司接收货物后主张变更后的5072锁体存在质量问题,并据此开具处罚通知书没有合同法之依据。因顶固集创公司负责人***在邮件中回复可以接受变更的5072锁体,故顶固集创公司不能再依据《产品质量保证协议》第4.6条的约定扣除安恒利通公司货款8万元进行处罚。顶固集创公司主张安恒利通公司提供5072锁体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并提交损失14739.61元差旅费凭证,并不能确定是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另,违约金在合同纠纷中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若一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超过货款本金的惩罚性违约金得到实现,就意味着惩罚性作用远大于补偿性,与我国违约金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初衷不符,且有违公平原则,因此产品质量保证协议第4.6条的违约条款有违公平原则。 综上,双方对账单中5月应支付货款45479元,6月应支付货款24518元,7月应支付货款20925元,8月应支付货款25556元,顶固集创公司应当向安恒利通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16478元。 以上四个月的货款最后一次对账日为2019年9月4日,故本院认为,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从2019年9月5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支付货款116478元及逾期利息(以116478元为基数,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4元(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已预交3325元),由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余款退还北京安恒利通科技股份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