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联享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2执9953号 申请执行人:曹珂,女,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众联享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102号楼303室。 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民终4320号法律文书,曹珂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众联享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众联享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众联享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众联享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巍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