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联享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2执1996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众联享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 102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光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 380号汇金苑9栋21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众联享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光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2民初361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8 79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后立即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及相应执行措施后未发现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许 波 二○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