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联享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众联享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33号 原告: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6栋2209。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众联享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18F。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众联享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2022年1月24日,原告长***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长***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