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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27200号 原告:**,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N21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事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董事长助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8年9月28日。 二、岗位:**开发工程师。 三、月工资标准:16 000元。 四、出勤情况:正常工作至2019年1月17日。 五、劳动关系的状态:2019年1月17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协议通知书,以**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上班时间经常睡觉),且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2019)京0108民初3415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公司并未就其解聘的事实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撤销上述解除劳动协议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京01民终10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双方均确认在2019年1月18日至11月30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六、工资支付情况:2019年1月18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未支付。***公司主张**在上述期间未实际提供劳动故不同意支付工资。 法院认定:***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协议通知书,因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被法院撤销,***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支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的工资,故***公司应当支付**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167 356.32元,对**合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过高的诉请,不予支持。 七、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31日工资差额、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工资。 八、仲裁结果:仲裁委出具京海劳人仲字不字[2020]第99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其他理由对此不予受理。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1、2019年1月18日至1月31日工资差额9500元;2、2019年2月1至2019年11月30工资160 000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 167 356.32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