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思贤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7执497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N21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677449344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1067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9853204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397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总执行标的为案款人民币14.245291万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但因账户均已无可供扣划的余额而无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壹辆现已由本案进行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而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案款全部未到位。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其工商登记地址经营。本院已于2021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同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下落。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景 润 审  判  员   赵 伟 审  判  员   赵 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