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1060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N21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承德市科云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头道牌***大厦104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承德市科云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承德市科云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承德市科云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哲
审判员 刘 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辛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