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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3861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负责人:***。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此款已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