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3861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负责人:***。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此款已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