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7934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N21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30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1号楼5层C50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1栋2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朱 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