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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7934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N21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30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1号楼5层C50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1栋2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朱 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