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资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永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资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3586号 原告:青岛永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资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负责人:***。 原告青岛永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资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项目开发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价款216000元、违约金56970元,赔偿原告损失151389.48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签订《项目开发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开发制作求职招聘网络平台:APP端、微信端、手机端、PC端网站(以下简称项目),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7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216000元,双方约定制作工期为150个工作日,但被告迟迟未能完工,被告所交付的相关程序频频出现错误,为了配合被告测试程序,原告招聘技术人员予以测试、提出修改方案,但被告至今未能修改完成。原告所从事的经营业务,必须依靠乙方所涉及相应程序予以运营推广,被告至今未能完工,导致原告无法实现与被告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2019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被告虽接收原告所发通知,但至今未就返还价款及损失赔偿与原告沟通。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如有争议应向乙方所在地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对此被告亦主张涉案软件已经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综上,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不符合审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永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