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171号之一
原告:北京资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742717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高新园区领先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大连高,住所地大连高新区七贤东园**代码:52210200565505321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资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高新园区领先教育培训学校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资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资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资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 蕾